夫妻之间的赠与可不是儿戏啊!

上海长宁法院审理了这么一宗奇案。2018年,36岁的李琳因为搭乘顺风车,结识了23岁的刘亮。俩人在确定关系仅一个月后就迅速领了证。既没办婚礼,也没让双方家长见一面,两人就这样把婚事办了。 婚后不久,李琳为了让孩子能上好学校,提议要把户口迁到刘亮家去。刘亮听了之后脑子一热,跑去给父母做思想工作。他好说歹说,总算劝得动老两口签下了赠与合同,把家里那套价值近千万的拆迁房过到了自己名下。 但大家都没料到的是,签完字还没喘口气呢,刘亮就带着李琳又杀回了不动产登记中心。这次他直接动手修改了产权份额——把99%的份额全都划归到了李琳名下,自己只留下可怜的1%。 等到庭审的时候,刘亮的解释是说自己那时候是一时冲动想表忠心。至于婚姻状况呢?其实两人真正住在一块是从2019年底开始的。结果没过半年就分房睡了。李琳先是起诉离婚,结果因为分居才三个月就被法院给驳回了。过了一年她再次提起诉讼,这时候刘亮也死心了同意离。 这里面有个让人费解的地方:前两次闹离婚的时候,她压根没提财产的事;等她拿到了离婚判决之后才立马进行了第三次起诉,把那本房产证甩出来要求按比例分割。 各位肯定都好奇:为什么女方要等到离婚后才提财产分割?离婚时和离婚后分割有啥不一样?既然房产证写着99%,法院是不是就必须得按这个比例判? 其实这位李女士可是相当有手段的人,而且法律底子也很厚实。 法律规定得很清楚:如果是在离婚的时候分割财产,法院肯定是按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则来办的;这时候法官会考虑房子是怎么来的、双方对房子贡献了多少、结婚时间长短还有共同生活的时长等等因素。 但如果是离婚之后再起诉要分房就不一样了——这时候可以主张按照赠与的法律关系来处理。 一旦走了赠与这条路就简单了——房子过户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过户之后就没法反悔了。这就是那位“心机女”敢说“一分不能少”的底气所在。 不过最后这位女士并没有得逞。上海长宁法院给出了非常有理有据的判决: 第一,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关系优先于赠与关系。 第二,房产证上的名字不能直接等同于“夫妻财产约定”。这房子本来就是刘亮父母的老宅,老人一直住在里面呢。当时刘亮说这话的时候都没仔细想就直接去登记中心填了表表示忠心了。这明显就是一时冲动的行为。 第三,法院还打了个比方说:夫妻之间的赠与其实是一种“附有目的的特殊赠与”——它建立在“咱们能好好过日子”这个大前提之上。要是像这俩人那样闪婚闪离这目的肯定就落空了。 所以法院最终判的是:这套房子归刘亮所有;补偿给李琳50万元(包括她交的税费还有共同生活期间的合理费用)。二审的时候也维持了原判。 说到底感情才是婚姻的基础啊!夫妻之间的赠与可不是儿戏呀。大家千万别学那些坏心眼的人借着婚姻来索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