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亡故患者相关服务环节涉及医疗救治、行政管理、殡葬衔接等多个链条,若流程不清、责任边界不明,容易引发证明开具不规范、遗体转运衔接不畅、个别机构和人员违规牟利等问题,既影响医疗秩序,也损害家属权益。
此次六部门联合出台规定,以“全流程、可追溯、强协同”为主线,对关键环节作出制度化安排,释放出加强行业治理、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的明确信号。
一是聚焦“问题”:以往实践中,死亡证明签发主体不统一、审核用印链条不够严密,可能造成信息误填漏填、出证延迟甚至违规开具;在遗体转运方面,部分医疗机构与殡仪服务衔接不畅,家属在悲痛情绪下容易被不规范中介误导;在传染病等特殊情形处置上,消毒、防疫和火化衔接需要更标准的操作要求。
上述问题叠加,不仅增加家属办事成本,也可能诱发纠纷,影响医院正常诊疗秩序与社会治理效果。
二是剖析“原因”:亡故患者服务牵涉卫健、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职责交叉,单一部门难以覆盖全链条;同时,证明管理若缺乏“证章分离、双人共管”和登记追溯机制,容易给违规行为留下空间;此外,部分医疗机构在空间资源、人员配置、流程设计上存在短板,导致遗体临时停放、接运车辆核验等环节标准不一。
信息系统层面,死亡证明与人口管理、殡葬服务的数据共享程度不高,也制约了跨部门联动效率。
三是评估“影响”:规定明确正常死亡与非正常死亡的证明出具主体与职责边界——在医疗卫生机构救治过程中或来院途中正常死亡(含出诊到现场已死亡)的,由负责救治(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由执业(助理)医师填写;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由死亡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机构签发;对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需要证明的,由案(事)发地公安派出所依据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相关证明。
此举有助于从源头减少“谁来开、怎么开、何时开”的争议,提升政务办理和社会服务的确定性。
与此同时,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填写、审核、用印、发放等制度流程,对明确死因的正常死亡提出“死亡发生或近亲属申报后一日内签发”等时限要求,能够减少家属奔波,提高办事效率,也为相关行政业务办理提供稳定依据。
在管理层面,规定强调建立空白证明管理、发放、废证回收、签发用印信息登记追溯体系,实行证章分离、双人共管,并提出推进与公安、民政部门的信息互通、工作联动,严防并惩处违规开具、倒卖死亡证明行为,推动死亡证明电子化管理。
通过“制度约束+信息化+跨部门协同”,可进一步压缩灰色空间,提升治理透明度与可追责性。
对医疗机构而言,流程清晰也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矛盾摩擦,维护诊疗环境与医患关系稳定。
四是提出“对策”:规定针对遗体转运与暂存环节作出更细化安排。
医疗机构应优化遗体转运流程、提高转出效率;确有必要可设置遗体暂存区,满足接运车辆到达前临时停放需要。
已设置太平间的机构,原则上太平间只提供遗体暂存服务,并参照暂存区管理。
患者在机构内正常死亡的,临床科室应及时通知家属,按规定开具死亡证明,并将遗体转运至暂存区等待接运;工作人员应告知家属通过殡仪馆服务专线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理接运,并配合做好交接,同时登记核对接运车辆信息,为出入接运提供便利。
对传染病患者遗体,规定要求依照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立即进行专业消毒、防疫处理,并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强调公共卫生安全底线。
在暂存区管理方面,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建立遗体登记台账,完整准确记录亡故患者、家属、转入转出时间、接运车辆信息及遗体去向等,并完善医疗机构内部以及医疗机构、家属、殡仪馆三方之间的信息核对、信息登记和遗体交接制度。
这些措施直指“交接不清”“信息不对称”等风险点,既保障家属知情权,也利于责任闭环管理。
五是展望“前景”:随着规定落地,亡故患者服务将从“经验式处置”向“标准化、法治化、信息化”转变。
下一步工作成效,关键在于基层执行能力与部门协同水平:一方面,需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疾控部门)加强培训督导,推动医疗机构将制度流程嵌入日常管理;另一方面,公安、民政等部门的信息互通与业务联动要进一步打通堵点,依托电子化管理提升效率与准确性。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对收费公示、服务项目透明度等方面的监督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可以预期,随着全链条规范逐步完善,群众在办理死亡证明、遗体接运等事务中的不确定性将降低,医疗机构的秩序与形象也将得到改善。
亡故患者服务管理是医疗卫生体系的重要环节,既关乎逝者尊严,也体现社会治理水平。
此次六部门联合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全流程制度设计填补了管理空白,展现了政府部门在民生服务领域的精细化治理思路。
随着新规落地实施,我国医疗机构亡故患者服务将迈向更加规范、高效、人性化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