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邀请”条款有灵活空间呢,但也不能随便拿来当免责金牌用啊!

最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音乐节合同纠纷案,这事儿给咱们提了个醒,说啥呢?就是关于那些“拟邀艺人”的权责问题。现在文化演出市场是越来越热闹了,大型活动那可真不容易弄。这次案子把“拟邀艺人”条款解释和活动效果违约认定的事儿给理清了,这对规范市场行为挺有帮助的。这事儿还得从票房收入遭腰斩说起。原告某公司当时想把这个音乐节搞得漂亮点,所以就给社会发了个招标书,投标限价设定为1250万元。被告某公司提交的应答文件里头列了甲、乙、丙这些艺人,还说这次票房能搞到1340万元。后来被告真就中标了,双方签了合同。合同一签好,主办方就按约给了860万元前期费用。谁知道到了筹备实际执行阶段的时候,承办方说的实际参演艺人名单变了样,本来要说的甲、乙、丙都没了,换成了丁、戊、戌这些。主办方虽然没正式回话说同意不同意,但是通过官方媒体宣传平台发布了信息,里头就写着新阵容的事儿。结果活动也按新方案办了。活动办完之后一核算才发现,票房只有200万元,跟当初预估的1340万元差了老远,大概只有15%左右。双方因为钱的事儿闹翻了脸,主办方就把承办方告到了法院。主办方说承办方擅自换了人导致票房惨淡,要求人家赔违约金。庭审的时候承办方解释说因为拿不到那个电影节的授权许可,活动性质变了才换人的。法院最后判得挺明白:“拟邀请”艺人这事儿在法律上不是死规定的条款,它是有商量余地的。承办方把名单告诉了主办方以后,主办方也没说不行,还去宣传了新阵容的事儿。法院觉得这就是默认了换人这事儿没问题。不过虽然这换人的事儿不违约,但也不能让承办方一点责任也没有。法院指出双方合同里写得清楚要保证活动效果呢。票房收入就是个衡量活动好坏的关键指标嘛。结果这次票房才200万呢。这点钱跟原来预期的1340万比起来差得太远了。所以法院觉得这个音乐节效果没达到合同要求的那种水平,这就是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嘛。所以承办方得赔钱。这次审判给搞文化演出的人提了个醒:“拟邀请”条款有灵活空间呢,但也不能随便拿来当免责金牌用啊。不管是主办方还是承办方都得诚信点儿:要是有异议得赶紧提出来别当哑巴;承办方呢还得搞清楚不管怎么变样子核心指标比如票房才是看你们行不行的标准。法院的判决告诉我们办事得看实质看效果啊!这样能让大家在追求文化商业价值的同时也能守住契约精神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