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打击那些恶意串通来逃避执行的行为,保护真正的权利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在7月23日发布了。这个《解释》主要就是为了解决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财产纠纷。最高法民一庭的负责人说,执行异议之诉是给那些被强制执行的财产真的属于自己的人一个救济的机会。现实中有些被执行人会为了规避执行、拖延执行,和别人串通起来伪造证据或者捏造事实去提起诉讼。这次《解释》也明确了这些情况该怎么处理,该罚就罚,该移送公安就移送公安。 为什么要制定这个《解释》呢?《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现在的执行异议之诉案子越来越多,主要是因为被执行的财产实际所有人和名义上的所有人不一样了,这种“名不副实”的情况容易引发各种权利冲突。社会经济发展得很快,交易也越来越复杂,导致财产权利的外观和实际情况对不上号了。所以完善这项制度很有必要,能保护真正的权利人、打击那些坏人、让审判执行更有效率。 《解释》里主要说了四件事:第一是细化了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和起诉问题;第二是明确了这种案子的判决对执行有什么效力;第三是对几种常见的权益能不能排除强制执行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第四是规定了那些用虚假诉讼妨碍执行的人该负什么责任。 人民法院也得想想怎么防范这种恶意串通的行为。最高法民一庭的负责人说,《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案外人如果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一起搞鬼,通过伪造证据或者捏造事实来妨碍执行的话,法院就得驳回他们的请求,还得罚款或者拘留;要是涉嫌犯罪了,就得把线索移送给公安去查。 还有一个现象就是不动产租赁这块儿成了虚假诉讼的高发区。欠债的人为了逃废银行贷款,会虚构一个租赁合同出来。比如假装租金早就付清了或者已经用租金抵了债;或者倒签合同延长租期、降低租金。因为租赁权不一定要去登记才生效或者公示出来,欠债人就利用这一点和租客串通起来事后补签合同,降低租金、延长租期好让租客长期低价租下房子从中牟利。这种行为会影响司法处置价格损害债权人利益。 为了应对这种情况,《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只有真实的承租人在法定事由下才能排除不带租的强制执行。法院在审理的时候要严查证据查清楚是不是虚假诉讼。 《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也说了如果案外人通过虚假诉讼让执行标的没办法执行或者价值降低了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话得依法赔偿。 从7月24日起这个《解释》就正式生效了。还有最高法也发布了6个典型案例供大家参考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