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为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便利构成共犯 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处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

问题——"只接送不动手"并非免责理由。深夜停车场附近,未成年人逐辆拉车门伺机窃取车内财物,另一辆私家车在暗处停靠,驾驶人观察周边动向并负责接应转移。案件中,成年人杨某明知未成年人意图实施盗窃,仍承担接送、望风等任务,事后还参与分赃。他辩称"只是开车接送、没有实施盗窃",但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对犯罪实施起到关键支撑作用,与实施盗窃者形成分工协作关系,属于盗窃罪共同犯罪。1月14日,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任何试图钻法律漏洞、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行为终将受到严惩。此案不仅警示公众远离犯罪,更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未成年人保护,筑牢法治根基,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清朗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