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一例“假离婚”财产纠纷案宣判:同居期间共同财产认定引关注

问题——“离婚不离家”后的财产到底算谁的 近年来,个别家庭出于购房资格、子女入学、住房保障等现实考量,选择办理离婚登记以满足政策条件,却在生活层面继续共同居住、共同消费甚至共同经营;法律关系上“已离婚”,事实状态上“像夫妻”,一旦感情破裂或利益冲突,财产归属便成为争议焦点:同居期间的房产、经营收入、偿还贷款以及偶然所得(如奖金)应如何认定与分配? 本案中,黄某某与叶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并共同居住公租房。2017年底因孩子就学及购置商品房需要,双方商议后于2018年初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协议载明“无财产分割、无债权债务”。离婚后,叶某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黄某某向叶某支付首付款近19.5万元,后续双方继续共同生活,存在频繁资金往来、共同还贷、共同经营广告业务等事实。2022年5月叶某购买彩票中得税后400万元奖金。2022年8月双方协商形成“黄某某退出房产、叶某支付25万元”的收条后分开生活,后黄某某以叶某隐瞒中奖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对同居期间财产进行析产。 原因——政策动机叠加风险认知不足,导致“身份”与“生活”割裂 从案情看,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并非基于婚姻破裂,而是出于购房资格及保留公租房等家庭利益考量。这类“通谋离婚”常见于三类动因:一是为满足购房资格、贷款条件或降低购置成本;二是为保留保障性住房资格、避免资格审查;三是为子女落户和入学便利。现实需求推动下,部分当事人忽视了离婚登记的法律后果——婚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制度随之终止;若之后继续共同生活而未复婚、未对财产归属作出明确约定,就会在法律上落入同居关系的调整框架,财产权益缺乏“婚内共同财产”那样的规则托底。 同时,家庭经济活动日趋复杂,包含房贷、经营、投资、奖金等多元来源。若资金流转依赖口头约定或“情感信任”,一旦关系变化,举证和认定都更困难,极易引发“谁出资、谁受益、谁承担”的连锁争执。 影响——对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裁判规则更趋清晰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协议离婚后一直未复婚,但持续共同生活至2022年8月,期间应认定为同居关系。结合聊天记录等证据可见,离婚登记前双方并无明显感情纠纷,离婚更多是为购置房产等家庭利益安排。离婚时也未就婚内共同财产作实质分割;离婚后双方共同生活、经济往来频繁、共同经营且未结算,并共同归还案涉房贷;双方对财产归属亦未形成书面约定。基于此,法院对“经济没有混同”的抗辩不予采信,并明确: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这个裁判逻辑传递出清晰信号:离婚登记并不当然切断事实上的共同生活与共同经营所产生的财产联系。尤其当证据显示双方存在稳定共同生活、共同投入、共同负担时,对应的收益与财产将更可能被认定为共有而非单方所有。对于中奖奖金等偶然所得,若发生于同居期间、且与共同生活的经济混同关系能够相互印证,同样可能纳入同居期间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配视野。 对策——给“以离婚换资格”人群的三点警示与建议 第一,明确法律后果,避免“把程序当手段”。离婚登记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并非内部“协议安排”。在未复婚情况下继续共同生活,法律适用路径已从婚姻法理转入同居关系与共有财产规则,权益边界与举证要求随之变化。 第二,关键事项要书面化、可追溯。对房屋首付款来源、贷款偿还安排、经营收益分配、重大资金进出、奖金或投资收益的归属等,宜形成明确书面协议并保留转账凭证、收条、账目。仅凭“彼此知情”难以在纠纷中形成稳定证明链。 第三,政策需求应通过合规渠道解决。围绕住房保障、购房资格、子女教育等民生问题,各地政策也在不断优化与完善。家庭在作出重大身份安排前,可先咨询相应机构政策口径与合规路径,避免因短期利益选择高风险方式,最终导致财产损失与家庭矛盾叠加。 前景——以更强规则意识降低家庭纠纷成本 从社会治理角度看,住房、教育等政策与家庭行为紧密相关。对“离婚不离家”的现象,司法裁判通过对共同生活事实与资金混同程度的细致审查,正在逐步形成更具可预期性的规则:法律尊重形式婚姻状态,但不会忽视长期共同生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未来,随着相关案例持续累积,社会公众对同居期间财产共有规则的理解将更为清晰,家庭在作出身份与资产安排时也将更加审慎、规范。

婚姻关系的变化往往牵动财产、债务与家庭结构。为满足一时资格选择“离婚不离家”,表面上跨过了门槛,却可能埋下财产分配、债务承担乃至亲子安排的长期隐患。该案提示,法律最终会依据共同生活的事实与财产混同程度作出认定。把风险前置、把约定写清、把选择放在合规框架内,才更有利于减少纠纷、守住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