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步爱好者渡河溺亡获赔85万

2024年8月,徒步爱好者刘某乙与同行者走进了我国西部某县一片未经开发开放的自然区域。在渡河时,湍急的水流冲散了人和马,刘某乙不幸溺水身亡。事后,他的父母认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没尽到责任,就把当地文体广电和旅游局、驿站服务公司、提供燃油的陈某还有同行的韦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共同赔偿85万多元。 庭审的焦点在于非景区内的责任划分。法院查清各方关系:文体旅游局和驿站公司没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因为那片区域没有旅游景区的设施。驿站主要是登记和提供基本后勤服务。同行者韦某与刘某乙是偶遇的,紧急关头韦某被冲走后自救上岸也没法报警,已经尽力了。陈某只是加油,没证据证明他带他们去了危险区。 法院认定刘某乙自己有责任。他作为成年人进入了无安全设施的区域探险,知道河道急流还骑马渡河,属于自愿参加有风险的活动。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自甘风险”原则,法院判定他要自己承担后果。 2023年9月二审维持原判。判决传递了几个导向:第一,明确法律边界,区分公共场所与自然风险的责任;第二,强化自我保护意识;第三,引导文明旅游。 这个案子不仅是对个案的认定,更是对公众的一次教育。真正的探险精神需要充分准备、专业认知和敬畏自然。在拥抱自然的同时要注意安全。法律给“自甘风险”划清了边界,希望大家在追求自由和探索时多一分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