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育才学校的“股权转让协议”

张某于2014年7月把其在舒城晨光学校的30%出资份额转让给了王某某,还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同一天,他俩又签了《合作办学协议》,把学校的经营管理、招生还有收益权全交给了王某某负责。后来学校改成了舒城育才学校,现任董事长王某甲觉得这两份协议违法,侵犯了学校财产权,就把王某某给告了。 法院不支持王某甲让协议无效的要求。舒城育才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本来没有股权这种说法,协议里说的“股权”其实就是张某出的钱。法律没不让举办者把出资份额转让,只要不把学校的财产所有权也转走就行。还有,《民法典》跟《民办教育促进法》都没规定不能转让出资份额。 至于合作办学那事儿,协议里写的是借用办学许可证,可实际上许可证还是在学校手里呢,没发生外人租许可证办学的情况,没破坏公共教育秩序。再说王某某作为接手管理的人,按规定是能从办学结余里拿合理回报的。这两份协议里对大家出多少钱、谁负责啥、怎么分钱都说得挺清楚的。 最后一审二审都驳回了王某甲让协议无效的请求。其实民办学校的人在转让股权或者找合伙人的时候,得把所有权跟管理权分清点。受让方也得注意合作的内容要符合规定;监管部门审批的时候要查查是不是真的把管理权移交给别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