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模范是社会财富的重要创造者,也是时代精神的生动体现。为继续健全劳模权益保障机制,激励广大职工立足岗位建功立业,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等七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服务管理办法》,标志着该区劳模服务管理工作进入制度化、规范化新阶段。 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对劳动模范的激励与保护提出了新要求。一方面,劳模群体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其权益保障关系到劳动价值的实现,也影响全社会尊重劳动的风尚;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劳模后续服务管理上仍存在制度不健全、保障不到位等问题,有必要通过完善制度加以解决。内蒙古此次出台办法,正是对现实需求的回应。 在薪酬待遇上,办法明确差异化激励标准。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全国劳模,明确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两档;自治区劳模高定一档,体现对不同层级劳模贡献的认可,也为各地提供参考。对在企业工作的劳模,办法要求将其在创新、带徒、创效等的成效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推动岗位价值与薪酬联动,确保待遇与贡献相匹配。这个安排兼顾市场化分配机制与劳模权益保障。 在养老保障上,办法建立荣誉津贴制度。对已退休或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的劳模,按全国劳模每人每月500元、自治区劳模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荣誉津贴,为其晚年生活提供稳定支持。同时,针对因收入偏低、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导致生活困难的劳模,办法明确可发放困难补助金,健全帮扶保障。 人才培养上,办法提出学历提升支持政策。劳模报考区内外成人高等院校可享受录取照顾政策,各级工会依托产业工人求学圆梦行动、内蒙古工匠学院等资源提供协助。这既为劳模拓展学习机会,也有助于提升劳动者素质,服务产业升级与高质量发展。 就业保护上,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随意辞退劳模;对因企业破产等原因失业的劳模,当地政府安置再就业时应优先安排,增强其职业稳定性。同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劳模可在同等条件下获得优先保障,进一步完善生活保障体系。 在服务管理上,办法明确属地管理原则,由劳模所在单位和地方工会协助自治区总工会开展服务。各地各部门应关心劳模需求,积极推荐其参加学习培训、考察交流等活动,建设劳模荣誉、技能、创新工作室,鼓励劳模参与志愿服务、宣讲、助企行等活动,推动服务更精准、更可持续,营造尊重劳模、学习劳模的社会氛围。 不容忽视的是,办法同时设置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触犯法律、违纪并受到处分等情形的劳模,将撤销其表彰奖励称号及有关待遇,以维护劳模称号的严肃性和制度的公平性。
从“戴大红花”到制度化保障,内蒙古劳模新规折射出劳动价值评价与保障体系的深入完善;在人口红利向人才红利转型的关键阶段,如何把劳模精神转化为可持续的发展动力,仍需要更多制度创新与长期落实。该政策不仅关乎特定群体权益,也为“劳动最光荣”的社会共识提供了更具体的制度支撑,其实施效果值得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