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非法捕捞行为损害海洋生态公共利益 2024年10月,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收到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移送的案卷材料。经查,渔船“苏射渔01111”实际经营人王某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擅自使用上海市海洋水域明令禁止的渔具,进入上海市管辖海域实施非法捕捞。2022年至2024年间,王某非法所得累计人民币101038元,其中已售卖并灭失的渔获物价值92399元,执法机关现场查获渔获物153.7千克。 上述行为违反渔业资源管理对应的法律法规,对海洋水域生态系统造成实质性损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与赔偿义务。 二、原因:制度漏洞与监管盲区并存 该起非法捕捞案件暴露出渔业资源管理中的一些薄弱环节。一方面——部分渔民法律意识不强——对捕捞许可证的作业范围限制和禁用渔具规定了解不足,心存侥幸;另一方面,海上执法监管点多线长、取证难度大,违法成本偏低,客观上增加了违规发生的可能。此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农业农村领域的适用仍在探索中,启动标准、操作流程和部门协同机制仍需更细化完善。 三、影响:生态损害与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非法捕捞对海洋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系统的危害直接且明显。渔获物被非法捕捞并流入市场,会减少海洋生物种群数量,破坏生态平衡;违规渔具还会对底栖生物和幼鱼资源造成难以恢复的损伤,削弱渔业资源自然修复能力。若此类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将对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带来长期不利影响。 四、对策:创新赔偿模式,推动责任有效落地 针对赔偿义务人经济能力有限的情况,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劳动能力、家庭经济状况及履行意愿,设计了“购买鱼苗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折抵赔偿金”的组合方案,并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在执行上,2025年2月,王某出资购买暗纹东方鲀鱼苗3334尾用于增殖放流;同年7月,上海水产研究所奉贤海域完成放流,对受损渔业资源形成实质性补偿。同时,执法机关对现场查获的153.7千克涉案渔获物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于2025年6月集中销毁30顶涉案渔具,防止违法工具再次流入使用环节。 在劳务代偿上,王某按经确认细化的劳务方案完成相关义务,包括工时认定、劳务内容落实及监督管理等,并以社区公益活动形式,结合自身职业渔民身份,向周边渔民宣传禁渔政策、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及海上安全管理规定,将个人违法经历转化为普法案例。其所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确认相关义务已履行到位。 五、前景:长效机制建设提上议程 该案为上海在农业农村领域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实践样本。2025年6月,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及相关检察机关召开专题座谈会,围绕启动标准、实施办法、实践难点和部门协作等问题进行研讨,并就推进长效机制建设形成共识。这也标志着上海在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向农业农村领域延伸上取得了关键进展。
海洋生态保护既要有严格执法,也要有可执行、可持续的制度安排。上海首例海洋渔业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展现了以修复为导向、以履行为抓手、以协同为支撑的治理路径:让破坏行为付出看得见的代价,让修复责任真正落到实处,让守法意识在渔民群体中传播开来。随着可复制的经验逐步固化为制度,海洋资源保护将更有保障,也更具可持续的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