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陈某入职了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把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定在了8000元。然而陈某的实际工资比这个数目高得多。到了2022年4月,社保稽查部门查出该公司没给陈某足额缴社保,责令其补缴。公司给陈某补交了从2020年12月到2022年4月的所有差额,替陈某垫付了个人应缴的那部分钱,一共32403.78元。补缴后,公司几次找陈某要钱,可陈某拒绝还钱。公司只好把陈某告上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理由是不当得利。 这起案子争论的焦点是:陈某该不该把公司垫付的社保和公积金退给公司。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依法参保是单位和个人的义务。虽然劳动合同里约定的缴费基数很低,但这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现在公司按真实工资补了差,这是在纠正之前的错误做法。由此产生的个人部分理应由陈某自己付。公司先替陈某垫付了这钱,让陈某白得了好处却没合法依据。这完全符合民法典里不当得利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别人没理由得了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要回。 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公司的请求,让陈某归还32403.78元本金和逾期利息。这个判决生效了。它不仅解决了纠纷,还表明了态度:社会保障领域的法律是硬性规定不能随便改。任何想通过签“阴阳合同”来逃费的做法都不合法。判决既给用人单位提了醒,让他们别乱搞“打折”缴费;也给劳动者打了预防针,告诉他们多拿点现金不如保障好以后的日子。只有大家都懂法守法用法,劳动关系才能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