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认定“家庭成员”不只是父母

最高检把“共同生活基础”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成了“家庭成员”,这个说法让网友们炸开了锅。“两高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给出了明确答复,意思是同居者之间的暴力行为,也得按照《反家庭暴力法》来办。 这次的热门词条背后,其实是11月25日发布的一批典型案例。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检察长陈玉伟看来,“家庭成员”不只是父母、夫妻、子女那么简单,现代的同居关系里也很常见暴力犯罪。《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早就说了,只要是共同生活的人之间打架斗殴,都得管。 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的张永辉律师解读说,这可不是在扩大法律概念,而是针对家暴的精准打击。这一条款只适用于家暴案件,解决的是那些婚前稳定同居者因为“不算家庭成员”,没法追究虐待罪的尴尬局面。认定条件很严格,得是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比如共同租房、见家长),那种短期的恋爱同居是不行的。 关于网友关心的刑罚问题,张永辉强调这是“补漏”,而不是减轻处罚。虐待罪的刑期看似比故意伤害罪短一点,但它专门管精神虐待(比如情感操控、辱骂)。以前这类行为因为不认定为家庭关系就没法治罪,只能按寻衅滋事或故意伤害来判。现在认定了“家庭成员”,精神虐待就能直接算虐待罪了,惩处范围反而扩大了。 至于会不会影响财产分割?这和“家庭成员”没关系。民事法律里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这些人,《民法典》规定的财产分割和继承权不涉及同居关系。就算被认定为“家庭成员”,分手分钱还是按“谁出钱归谁”的原则来算。这就是最高检的“司法善意”——针对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婚前稳定同居现象,堵住了非婚姻关系家暴者无法可依的漏洞。 记者张冰晶补充说,这次事件中提到的苗某是个悲剧的受害者。她的男朋友马某某在恋爱期间经常限制她的社交、辱骂她,导致苗某吞药自杀身亡。这种长期的精神控制在司法上被认定为虐待行为。被告人马某因得不到安全感而威胁女友甚至打骂她,最终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