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犬未咬人,饲养人是否需要赔偿? 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养犬数量增加,犬只扰民、追逐惊吓、未拴绳外出等问题时有发生;此次纠纷的争议焦点于:犬只没有直接咬伤路人,仅因突然窜出并持续吠叫造成路人受惊摔倒,饲养人是否仍需承担赔偿责任。罗江法院通过调解给出明确导向:只要损害后果与犬只管理不当存在因果关系,饲养人就可能需要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原因——管理疏漏叠加风险认知不足,易诱发“惊吓型伤害” 据介绍,2025年8月19日,原告罗某途经同村被告罗某某、秦某家门前时,两只犬只突然从屋前窜出并吠叫,罗某受惊摔倒受伤,随后就医治疗产生医疗费用及有关损失。事发后,村干部多次组织协商,但双方对赔偿标准与金额分歧较大,矛盾未能化解,最终进入司法程序。 从案件成因看,一上,犬只住房临路区域活动具有突发性,一旦未有效拴束或隔离,容易对行人尤其是老年人、儿童造成惊吓风险;另一上,部分养犬人对“未咬人是否担责”存误区,忽视自身在日常看护、约束、告知提示各上的法定义务与安全义务,导致小概率事件演变为实质损害与纠纷。 影响——既损害人身安全,也消耗基层治理与邻里互信 此类纠纷看似由“小狗惹祸”引发,实则关联公共安全、社会秩序与社区治理成本。对受害者而言,惊吓摔倒可能带来骨折、软组织损伤等后果,后续还涉及误工、护理、交通等综合损失。对饲养人而言,若管理不当被认定承担侵权责任,不仅面临经济赔偿,还可能导致长期的邻里隔阂与社会评价压力。对基层治理而言,反复调解占用公共资源,若矛盾升级甚至可能诱发更大范围对立情绪,影响村(社区)和谐稳定。 对策——以调解促修复,以法治促规范,推动文明养犬落地见效 案件受理后,办案团队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并与参与前期调解的村干部对接,深入核实事发经过、家庭情况以及赔偿争议焦点。鉴于双方系同村村民、具备修复关系的现实基础,法院优先选择调解路径,在释法明理基础上促成和解。 调解中,承办法官结合民法典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指出:饲养人、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理义务,因管理不当导致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同时,调解也充分考虑被告实际经济状况,引导原告依法理性主张、兼顾邻里情谊,通过分步沟通、反复疏导推动双方缩小分歧。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纠纷在诉前治理与司法调解衔接中得到实质化解。 从源头预防看,文明养犬的关键在“可预见风险”的日常控制:出门牵引、重点区域加防护、避免犬只长时间吠叫扰民、及时清理粪便、在楼道电梯等公共空间加强约束,并尽量避开上下班高峰及老人儿童集中活动时段。对有攻击性倾向或体型较大的犬只,更应采取更严格的牵引、嘴套等措施。基层层面可通过村规民约、物业公约、宣传提示与巡查劝导等方式形成合力,减少纠纷进入诉讼。 前景——“规则更清、责任更明”将推动养犬治理走向常态化 随着公众法治意识提升和城市精细化治理推进,涉及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认定将更强调“管理义务是否尽到”和“风险是否可控”。本案发出清晰信号:损害并不以“咬伤”为唯一形态,惊吓、追逐等同样可能造成可认定的侵权后果。未来,若能在宣传教育、日常监管、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上持续发力,把规则讲明、把责任压实,把邻里关系修复放在重要位置,类似纠纷有望从“事后赔偿”转向“事前预防”,不断降低社会治理成本。
文明养犬既是个人习惯,也是公共规则。犬只带来的陪伴不应以他人的惊扰与风险为代价。本次调解提示:饲养人对犬只负有充分管理义务,动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即便未直接咬伤,也可能依法承担责任。让规则更清晰、管理更到位、邻里多些体谅,才能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