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看不见的伤害”长期被忽视,导致维权与救济受阻。 社会认知中,家庭暴力常被简单等同于殴打、伤害等身体侵害,一些带有持续性侮辱、贬损、恐吓、控制的行为被当作“家庭矛盾”“嘴上吵两句”,甚至被要求“忍一忍就过去”。但现实中,持续性的语言压迫和人格贬低往往造成更隐蔽、持续的心理创伤,受害人可能出现焦虑、抑郁、睡眠障碍等问题,进而影响工作生活与子女成长。由于精神侵害难以量化、取证不易、外在伤痕不明显,部分案件在事实认定与救济路径上曾面临掣肘。 原因——家暴形态更趋隐蔽复杂,司法与社会治理亟须“同频”。 随着社会结构、家庭关系和传播方式变化,家庭暴力呈现多样化趋势:既有肢体暴力,也有以辱骂、威胁、孤立、贬损为主要表现的精神虐待,还可能伴随信息化条件下的跟踪骚扰、公开羞辱等新情形。精神侵害之所以容易被忽略,一上是“家事私域化”观念仍有影响,一些受害人顾及名声、亲情与现实依赖不愿声张;另一方面是精神损害的证据链构建更依赖记录留存与第三方证明,缺乏及时固定就可能错失关键支撑。此次最高法通过典型案例继续释明规则,意将法律规定转化为可操作的裁判尺度与救济路径。 影响——统一裁判标准,拓展救济渠道,强化人格权保护。 按照反家庭暴力法涉及的规定,家庭暴力不仅包括殴打、捆绑、残害等身体侵害,也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最高法此次发布典型案例,核心在于进一步明确:精神侵害具有“经常性、持续性”,并造成对人格尊严、心理健康的实质损害时,应依法认定为家庭暴力。 此导向带来多重制度效应: 一是裁判尺度更趋统一。审理相关纠纷时,不应以“没有外伤”“只是吵架”为由简单否定家暴事实,而应结合行为频次、方式、后果及双方关系等综合判断。 二是救济范围更为明确。对遭受精神家暴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先止暴、再处理纠纷”提供制度抓手。保护令可针对禁止接触、禁止骚扰、禁止跟踪、责令迁出等作出具体措施安排,提升及时保护能力。 三是对婚姻家事审判形成更清晰指引。在离婚纠纷、子女抚养、损害赔偿等问题上,精神家暴事实可作为裁判考量的重要因素,有助于把“对未成年人最有利”“保护弱势群体”原则落到实处,减少受害人二次伤害。 对策——强化证据意识与多部门协同,形成“早发现、快制止、可追责”的链条。 从司法实践看,精神家暴的治理关键在于及时干预与证据固定。主管部门与社会机构可在以下上形成合力: 其一,依法求助、及时记录。对威胁恐吓、持续辱骂等行为,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求助,并尽可能保留报警回执、处置记录等。日常交流中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当场在场人员证言,以及心理咨询、诊疗记录等,都可能成为证明“经常性、持续性”与实际损害的重要材料。 其二,畅通保护令申请与执行衔接。基层法院可结合案件特点完善告知与指导,提升申请便利性;同时加强与公安、社区、妇联等单位协作,推动保护令落地执行,防止“纸上保护”。 其三,推进家庭教育与社区治理前置。社区、单位、学校等应加强反家暴宣传与风险识别,鼓励及时求助、及时报告,破除“家丑不可外扬”的误区。对有明显控制、威胁倾向的家庭矛盾,探索开展心理疏导、矛盾调处与风险评估,尽量将暴力遏制在初期阶段。 其四,完善对重点群体的支持网络。妇女、儿童、老年人等更易在家庭关系中处于弱势,应加大庇护、法律援助、心理支持等资源供给,提升其独立应对与社会支持能力。 前景——以典型案例促推规则落地,反家暴将向“全形态治理”纵深推进。 典型案例的价值在于“以案释法、以案明规”。随着精神侵害家暴认定更明确、保护令制度运用更规范、证据规则与裁判说理更细化,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知边界将进一步清晰:家不仅是情感共同体,也是权利义务共同体;人格尊严与心理健康同样受法律保护。可以预期,未来相关工作将更加注重源头预防、综合治理与执行保障,推动反家暴从事后救济向事前预警、从单一部门处置向多元协同转变。
家庭本应是温暖的港湾,但精神暴力却可能使其成为伤害的源头;最高法的该认定,不仅完善了法律适用,更展示了对人格尊严的保护。随着规则的明确和落实措施的完善,反家暴工作将更加全面深入,让每个家庭成员都能在安全、尊重的环境中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