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30日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全面修改

202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手推出了一项重要的新法规,把原来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全面修改。这一改动从2026年3月30日起正式生效。《修改决定》一共修改了4条内容,核心是重新界定了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主体。这次解释不仅把单位纳入犯罪主体范围,也明确了个人也可因此受到惩处。为了更精准地打击污染环境的行为,还在入罪情形中增加了总磷、总氮、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新的污染物种类。另外,“重点排污单位”这一表述被删除了,这是为了跟生态环境法典保持一致。这次修改还优化了对污染环境罪的从宽处理条款。规定中把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作为从轻处罚的一个单独因素,以更好地鼓励行为人主动去修补被破坏的生态。 对于那些给机动车排放检测作弊提供程序或工具的行为,新解释把它直接归入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来定罪处罚。这项内容被添加到了第十条第四款中,这样就能更全面地打击环境领域里的虚假证明文件犯罪活动。这个决定是要实现“惩罚犯罪与修复生态”的双重目标,尽量减少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