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房指标转让不是稳赚不赔的买卖

朋友,和你聊聊集资房指标转让这事。这几年,这种几千几万甚至十几万的“资格转让费”在各地悄悄火起来。有人手里有单位集资房的名额但不想要,正好有人急需却没名额,于是双方就达成协议:先签个约、付几万到十几万的钱,等房子盖好了再“过户”。看似双赢的买卖,最后却常因房价上涨变成“加价”的拉锯战,闹上法庭的事儿屡见不鲜。 说个具体的例子,原告向某惠花5000元买了顾某鲁的“资格”,结果房子却拿不到手。2009年5月,望江公司下发了一个集资建房的方案,特别强调职工买房后不能换名字。同年9月,顾某鲁和公司签了约,挑了套71.73㎡的房,要掏12.5万元。他很快就把这资格以5000元转给了向某惠,还签了个协议。协议规定向某惠替顾某鲁付钱办贷款;交房后60天内过户;谁反悔要赔对方10万元。协议经过法律服务所盖章见证,向某惠也交了全款,所有的票据都在自己手上保管着。到了2011年通知交房时,两人为了涨价吵翻了天,房子到现在都没交出去,向某惠就把顾某鲁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双方吵得不可开交:原告觉得协议合法有效;被告说单位不许转,原告自己知道还签;望江公司表示不知情但尊重判决。 法院最后给出了明确说法:资格转让不等于房子归属的转让。法院觉得这是双方真心想干的事儿,不犯法;指标就是个买房资格,是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单位不让改名那是内部管理规定,不能直接否定合同的效力。于是一审判定《购房资格转让协议》有效,让顾某鲁赶紧交房。 这个案子给咱们提了个醒:认定协议有效要看这三点:双方愿意就行;没违反强制性规定(单位不让转是管人的);标的物是资格不是所有权。 你得提前把坑填平了:单位是什么性质很关键(国企央企的福利房通常不让转);房价涨了有人会“坐地起价”;过户前单位得开证明(如果是划拨土地还得补交钱);违约了要赔多少钱得写清楚;付款凭证、票据、合同都得留着。 总的来说,指标转让不是稳赚不赔的买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查清楚单位规定、签好协议、保留证据、赶紧过户;作为卖家也得讲诚信履约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