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员工发钱和给劳务公司打款是两码事,这笔账千万别混着记

2015年税务总局发了一个关于劳务派遣的公告,说企业给员工发钱和给劳务公司打款是两码事,这笔账千万别混着记。先来说说谁该掏钱,用工单位要是真心把派遣工当自己人使唤,就得当心把发生的费用拆分成两块——一块给劳务公司,一块给员工个人。要是合同里写着“朝辉公司直接向春明公司支付相关费用”,这笔钱那是绝对要记在劳务费里的。谁收钱谁就得开票,票开好了就得按劳务费交税,这是铁打的规矩。 再来说说给员工个人的那部分钱。绩效奖金、加班费还有各种津贴,只要是朝辉公司直接塞到员工口袋里的,性质就变了,变成了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这部分钱得算进本企业的工资总额里去。为什么这么重要呢?因为只有进入了这个总额基数,企业才能拿它来算别的列支限额。简单来说,给员工的真金白银才是税前扣除的硬通货。 咱们来拆解个案例看看奖金到底归谁。朝辉公司找了春明劳务派遣公司签了协议,春明按需求派工。薪酬分成两层:基础工资由春明统一发,钱也由朝辉打给春明当劳务费;年中、年终的绩效奖是由朝辉直接打到个人账上的。问题来了:绩效奖到底算谁的?答案其实很简单——谁发钱谁受益。既然是朝辉公司把奖金打到了派遣员工的卡上,这笔钱自然就得并入本企业的工资总额。 还有一个地方千万不能忘,就是申报表里的“从业人数”。别只盯着自己的合同工看,劳务派遣工也得算进去。企业得把自有员工和派遣员工合并起来计算季度平均值。这一步很关键啊!要是人数漏算或者少算了,轻则限额被调减扣除额不够用;重则可能就面临偷税漏税的风险。 最后咱们总结一下:记住这两点就行——给劳务公司的钱记劳务费支出;给员工个人的钱记工资福利费支出。人数合并计算后限额别忘调整。做到了这两点,劳务派遣费用的税前扣除就能稳稳当当、不踩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