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9日晚,张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
经医院诊断,其枕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病情一度危急。
事故发生后,张某第一时间通知了所在公司。
据其回忆,入职时公司曾明确表示已为员工购买保险,并每月从工资中扣除相应费用。
然而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的一系列做法令人生疑。
住院期间,公司不仅未派人探望,反而告知张某伤愈后无需返岗。
当张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公司介绍的保险业务员索要保单号码以了解理赔条款时,对方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直至张某当面质询,公司负责人才改口称购买的是雇主责任险而非人身意外保险。
在与公司负责人协商过程中,张某被劝阻不要进行伤残鉴定。
公司负责人表示,按照以往案例,类似情况赔偿金额约为6万元,并承诺若张某签署协议放弃鉴定,可立即获得部分赔偿。
2025年4月25日,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张某与公司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书,约定公司支付6万元作为全部补偿,并要求张某配合申请工伤认定及鉴定,理赔款项直接支付给公司。
协议还包含一份委托代领理赔款的文件,张某在未充分了解内容的情况下签署了全部文件。
事情的转机出现在半年之后。
当公司安排张某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他在鉴定机构意外看到了保单名称。
经多方查询,张某最终在保险公司系统中发现,公司实际为其投保的是以张某本人为被保险人的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额高达80万元,受益人即为张某本人。
这与公司负责人此前声称的雇主责任险性质完全不同。
得知真相后,张某发现公司负责人已委托保险业务员在未告知其本人的情况下,私自取走鉴定报告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对该事故核定的赔付金额为161600元。
在张某要求撤销理赔申请后,公司负责人以无法获得赔偿款为要挟,要求其签署补充协议,承认购买了意外保险,但要求张某在收到保险赔偿后当日返还公司所谓的垫付款项及资金占用费用共计66200元。
此案折射出当前劳动用工领域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一方面,部分用人单位在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时,刻意隐瞒保单信息,混淆雇主责任险与团体意外伤害险的本质区别。
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用人单位,而团体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则是员工本人,两者权益归属截然不同。
另一方面,在劳动者遭遇意外伤害后,个别用人单位利用信息不对等优势,通过低额和解、隐瞒保单、私自申领等手段,侵占本应属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人士指出,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员工为被保险人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其保险金请求权属于员工本人。
用人单位隐瞒保单信息、私自领取保险金的行为,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还可能涉嫌侵占、欺诈等违法行为。
即使双方此前达成调解协议,若该协议系基于重大误解或存在欺诈情形,劳动者有权依法请求撤销或认定无效。
此类事件的频发,暴露出劳动用工管理中的监管薄弱环节。
一是商业保险投保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劳动者难以及时、全面了解自身保险权益;二是保险理赔流程存在漏洞,给不法行为留下可乘之机;三是劳动者维权意识和能力有待提升,面对专业性较强的保险问题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针对上述问题,需要多方协同发力加以解决。
监管部门应强化对用人单位投保行为的监督检查,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向员工充分披露保单信息,建立保险信息公示制度。
保险公司应完善理赔审核机制,在涉及员工为被保险人的团体保险理赔时,必须核实本人身份并确认其知情同意。
工会组织应加强对职工保险权益的宣传教育,帮助劳动者识别和防范潜在风险。
司法机关则需要通过典型案例审理,明确法律适用标准,加大对侵害劳动者保险权益行为的惩戒力度。
一纸保单承载的是风险共担与生命保障的承诺。
保障能否兑现,不只取决于保额高低,更取决于规则是否透明、程序是否合规、权利是否被尊重。
把“知情权、选择权、受益权”落到每一次签字、每一份授权、每一笔赔付中,才能让保险真正成为劳动者的安全网,也让企业在守法用工中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