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强国学习平台有限责任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的纠纷案近日浦东法院作出判决。法院支持原告诉请,认定被告有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就知名品牌与网站名称的司法保护作出明确回应。 争议焦点在于不当攀附。学习强国平台自2019年上线以来,已成为全国知名学习平台,注册用户数以亿计。被告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网站的首页分栏中,擅自以“学习强国”作为栏目名称并高亮展示,用于推广自身融媒体VIP付费服务。该做法借助“学习强国”的品牌影响力进行商业推广,易使公众误认为相关服务获得原告授权或与原告存在合作关系。 被告在诉讼中提出多项抗辩:其认为原告所获授权仅为普通许可,原告不具备适格权利人身份;双方并非同业竞争者;“学习强国”已成为通用流行语,其使用属于客观描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认为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缺乏合理依据。 浦东法院经审理,对上述抗辩逐一不予采纳。法院认定,“学习强国”既是原告企业字号,也是经授权受保护的知名网站名称。经长期运营,该名称已具备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保护条件。原告作为字号权利人及相关权利的被授权方,具备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关于竞争关系,法院强调应以服务领域是否存在重合为核心标准。尽管被告称原告为公益学习平台、其自身为图片销售平台,但法院指出,原告平台涉及网络信息传播,被告网站提供素材销售与网络推广服务,均属于互联网服务领域,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本案也更表明,公益主体与商业主体之间并非当然不存在竞争关系。 在主观故意上,法院认定被告明知“学习强国”的知名度,仍将其作为网站分栏名称并用于推广付费服务,具有明显攀附意图。客观上,该行为足以引发公众对授权、合作等关系的误认,形成混淆风险并造成不良影响。综合主客观因素,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赔偿数额确定上,法院结合“学习强国”的品牌价值、被告主观过错、侵权行为规模以及原告合理维权开支等因素,支持原告变更后的诉请金额41.8万余元,并判令被告在网站首页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员谢晓俊在“法官说法”中进一步说明,本案所涉平台承担传播科学理论、弘扬优秀文化的公益功能,其品牌价值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将该名称用于商业付费服务,不仅侵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削弱平台的公益属性与权威性。判决同时明确,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借助公益品牌影响力获取不当利益。
依法保护知名标识,是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与公众信赖的必要举措;对公益属性更强、社会影响更大的平台名称而言,借势牟利、刻意制造关联的行为更易引发负面影响。以法治划清边界、以合规守住底线,才能让创新与经营在更清晰、可预期的环境中稳步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