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始终强调要防止用刑事手段去干预经济纠纷,对于那些以非法立案给债主追债的情况重点监督。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防止行政和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后来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到保障产权和强化检察监督的重要性。 现在一些当事人遇到民事纠纷解决不了,就把希望寄托在刑事控告上,想通过诈骗等罪名施压对方。民事途径解决问题往往很耗时,还可能面临执行难的情况,相比之下刑事手段一旦启动,就能立即对债务人施加巨大压力。很多人把这种方式当成了解决经济争议的捷径。 但这种做法直接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作为最后的手段应该保持克制,平等主体间的经济纠纷本应该用民事法律来调整。滥用刑事手段会让司法资源被浪费,严重侵蚀司法公信力。长远看会损害市场主体对法治环境的信心。 要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关键是要精准区分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民事欺诈者虽然在交易中可能有不实陈述,但目的还是为了促成交易和履行合同。而刑事诈骗者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履行合同。实践中不能仅凭债务未偿还就推断有非法占有目的。 司法机关要进行穿透式审查,综合考虑资金流向、经营活动、沟通情况等因素。如果资金确实用于经营且因市场风险亏损导致无法偿债,即便有些不实陈述也应算作民事违约。 对于刑民交叉案件要保持刑法的补充性地位。如果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损失可通过民事赔偿弥补就应该不立案或不起诉。 要构建防范机制:公安机关要在立案源头严控把关;检察机关要同步监督立案侦查活动;法院要完善考评机制并加强专业培训。 只有厘清刑民边界才能保护产权和优化营商环境。司法机关要审慎克制地适用法律,在保护权益和防止权力滥用之间找到平衡。只有筑牢这道屏障才能确保市场主体安心经营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