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不等于性同意:山西"订婚强奸案"二审维持原判并披露关键证据细节

一起发生在订婚次日的性侵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后最终作出终审裁定。2023年5月2日,阳高县男子席某在与被害人确立婚约关系36小时后,在其住所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司法机关披露,案发时电梯监控清晰记录了被害人持续挣扎、男方强行拖拽的过程;该视听证据与被害人陈述、身体损伤鉴定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法律界人士认为,该案审理集中体现三点:第一,婚姻登记前的性行为必须以自愿为前提;第二,婚约关系不构成性侵的免责理由;第三,监控等客观证据在性侵案件认定中分量极重。大同中院刑二庭庭长杨东远在判决说明中强调:“法律对人身权利的保护不会因特定身份关系而减弱。”

法律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也是每个公民权利的保障;大同中院对这起订婚强奸案作出的终审裁定,不仅回应了个案的是非曲直,也向社会明确:无论处于何种关系,尊重他人意愿都是不可触碰的底线。只有让法治意识与性别平等理念真正成为共同认知,社会才能更好地尊重个体、保护权利。该案的审理,为这个方向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