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女子利用婚姻诈骗获刑五年 法院终审维持判决严惩重婚诈骗犯罪

问题:婚姻登记被用于实施诈骗,侵害群众财产与婚姻秩序。

法院终审查明,1977年出生的张某曾于2000年、2002年登记结婚后未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又先后与多名男子登记结婚并办理离婚手续。

2022年,张某以“单身”为掩护再次与他人建立婚恋关系,期间使用虚假身份信息、伪造结婚证,并以“怀孕”“母亲重病”等理由向受害人索取费用,累计骗取黄某10.9万元;另以“恋爱”为名骗取吴某2万余元。

2024年6月张某被抓获。

一审以重婚罪、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责令退赔。

张某上诉提出“婚姻无效”“财物属赠与”“存在自首”等主张,但因缺乏客观证据支撑被法院驳回。

2025年12月,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明确其行为实质系利用部分大龄男性急于成家的心理实施骗财。

原因:多重因素交织,使婚恋领域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场景之一。

一方面,部分受害人急于确立婚姻关系,风险识别能力不足,容易在“见家长”“办证”“怀孕”等关键节点上产生信任偏差,将大额转账视作“诚意”或“家庭急用”。

另一方面,违法人员以“身份包装+情感操控+紧急叙事”的方式设置陷阱,通过伪造证件、虚构情节制造时间压力,诱导对方在缺少核验的情况下持续付费。

与此同时,个别环节仍存在信息核验不充分、跨区域信息协同不够顺畅等现实挑战,给反复登记、身份造假留下可乘之机。

案件也提示,婚恋纠纷与财产往来边界模糊时,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从“情感交往”滑向“财产侵害”。

影响:此类行为不仅造成受害人直接经济损失,还对婚姻登记公信力与社会诚信体系形成冲击。

对个体而言,受害人往往面临财产损失、心理创伤和名誉压力,甚至影响其后续正常婚恋与家庭生活。

对社会治理而言,重婚行为破坏婚姻制度的严肃性,诈骗行为损害交易与交往信任,若不及时依法惩治和系统治理,可能诱发模仿效应,形成以“婚恋”为外衣的链条化、跨地域犯罪风险。

法院在裁判中对“隐瞒婚史、伪造证件、以结婚为幌子索财”的行为予以明确评价,有利于释放鲜明法治信号:婚姻不能成为骗财工具,情感关系更不应成为违法犯罪的遮羞布。

对策:治理婚恋诈骗需要司法惩治与源头防控同向发力。

司法层面,应持续依法从严打击重婚、诈骗及伪造证件等行为,完善证据审查与追赃挽损机制,提高违法成本,并通过典型案例释法说理,增强公众规则意识。

行政与社会治理层面,可进一步强化婚姻登记环节身份与婚姻状态核验的技术支撑,推动跨地区信息共享与异常登记预警,减少“反复登记”“身份不实”等风险点。

平台与机构层面,对婚介机构、网络交友平台等应加强合规管理与风险提示,完善实名认证、异常行为识别与投诉处置流程。

公众层面,应倡导理性婚恋观和必要的法律常识:涉及大额转账、代为还债、支付“彩礼保证金”“办证费”等事项要保持审慎,尽量通过正规渠道核验对方身份与婚姻状况,留存沟通与转账凭证,发现异常及时报警或寻求法律帮助。

前景:随着社会流动加快、婚恋交往方式多样化,婚恋领域的风险形态也在变化,治理需要更加注重系统性、前瞻性。

一方面,依法严惩与公开裁判规则将继续发挥震慑作用,促使潜在违法者不敢以身试法;另一方面,信息化核验与联动机制的完善,有望从源头降低“身份造假、婚史隐瞒”的操作空间。

更重要的是,通过常态化普法教育与社会共同参与,推动形成“理性交往、规范往来、遇事求助”的社会氛围,才能让婚恋回归信任与责任的本义。

这起跨度长达二十余年的婚姻诈骗案终告落幕,但其暴露的社会治理短板值得深思。

在人口流动加剧的现代社会,既需要技术手段筑牢制度防线,更应通过法治教育和道德建设重塑诚信婚恋观。

此案判决不仅维护了司法公正,更为构建安全、健康的婚恋环境提供了典型判例,其警示意义远超个案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