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被诉侵权树苗被称作“卢桉1号”

最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植物新品种权的案子,被告人分别是B某和C公司,还有一个D公司,法人代表是B某。他们被指控大量对外销售和宣传一种被诉侵权的树苗。涉案树苗被称作“卢桉1号”,品种权号是20200194。A公司作为“卢桉1号”的品种权共有人,把B某、C公司和D公司告上了法庭。A公司希望他们停止销售这种侵犯自己权益的树苗,还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法院审理后认定,B某和C公司通过与他人签订购销合同购买“卢桉1号”瓶苗,然后让C公司把这些瓶苗培育成苗销售。这个过程中,B某明知案外人没有得到品种权人的授权,还故意将“卢桉1号”改写为其他品种编号来规避风险。 法官彭盎解释说,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重要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就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这些材料是构成侵权的。在这个案子中,被告人B某和C公司没有核实案外人的授权情况,却推断对方获得了授权,显然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他们的行为明显存在恶意。 因此,法院判决B某、C公司还有D公司停止销售侵害名称为“卢桉1号”的植物新品种权的繁殖材料。此外,他们需要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0万元。这次判决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主观故意作为惩罚性因素,提高了赔偿金额,既保护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力度。 这个故事通过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彭盎的解读还有编辑文亚欣和罗冠明以及审核冼文光的共同努力展示给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