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协议签署两年仍未退款,按揭购房者如何依法破解“钱房两空”困局

问题:退房协议生效后,退款与解贷“双双卡住” 记者了解到,贵阳市民何先生2018年花溪区孟关乡购买一套商品房并办理按揭贷款。后因房屋室外设施等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何先生未办理收房手续。经多次协商,双方于2024年3月签署退房协议,约定解除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开发企业退还对应的款项。协议签订后,何先生迟迟未收到退款,银行也未办理贷款解除或结清安排,形成“开发企业称需先解贷、银行称企业资金不足”的僵局。何先生担心停贷影响征信,又难以承受继续还贷压力,陷入典型的按揭退房风险场景。 原因:合同关系交织、履约动力不足与协同不畅叠加 受访法律人士表示,类似纠纷多由三上因素叠加引发。 一是主合同与从合同相互关联但主体不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应开发企业,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对应银行,购房者夹在两份合同之间,容易被两方以“对方未履行”为由推诿。 二是开发企业资金紧张或管理混乱时,退款往往被拖延。尤其在交付争议集中、退房增多的情况下,资金调度与退款安排矛盾突出,协议条款难以落地。 三是信息与流程衔接不足。退房后的贷款结清、抵押注销、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划付等环节,需要开发企业、银行及相应机构按规则合力推进,任何一环拖延都可能让购房者陷入“房不交、钱不退、贷不停”。 影响:购房者权益承压,市场预期与交易信心受扰 业内人士认为,按揭退房纠纷久拖不决,影响不止于个案。 对购房者而言,主要风险是资金被占用、还贷义务不清与征信压力并存,甚至可能引发家庭财务连锁风险。 对金融机构而言,主合同解除后贷款合同长期僵持,不利于风险出清,也可能抬高纠纷处置成本。 对房地产市场而言,退房退款不能及时兑现,会削弱交易信心,放大公众对交付品质与合同履约的担忧,影响稳定预期。 对策:厘清法律关系,依法同步推进“退款+解贷+保全” 受访律师指出,首先应明确退房协议的法律性质。若退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即具法律约束力,其效力通常表现为对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而非否定原合同自始无效。解除意味着合同关系自解除时起终止,双方应依约或依法返还、清算。 其次,开发企业以“未解除贷款合同”为由拒绝退款,依据不足。按合同相对性原则,退房协议已明确开发企业对购房者的独立退款义务,不能以购房者与银行之间的贷款争议作为拒绝履行的理由。 再次,银行以“开发企业没钱”为由拒绝解贷同样难以成立。贷款合同是否解除,应看主合同解除后合同目的是否无法实现,而不应以开发企业偿付能力作为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相关规定,在主合同解除、导致按揭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当事人提出解除请求的情况下,购房者可向法院请求解除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判决生效后,贷款合同法律关系终止,后续款项清算依法处理。 在维权路径上,法律人士建议尽快形成“证据链+程序组合”: 一是补齐证据材料,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退房协议、付款凭证与贷款合同、交付争议沟通记录、催告函件及录音短信等,用于证明解除事实、退款约定与对方违约。 二是提起诉讼并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必要时对相关账户或可供执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降低执行风险。 三是用好行政监管渠道,围绕预售资金监管、交付标准与合同履约等事项投诉反映,推动相关部门督促整改、协调处置,形成司法救济与监管推动的合力。 四是谨慎处理还款与征信风险。诉讼前后与银行保持书面沟通,说明主合同解除事实与维权进展,尽量通过合法、可追溯的方式降低征信受损概率,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额外损失。 前景:以制度协同疏通“退房链条”,推动纠纷源头治理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按揭退房纠纷的关键在于“退房—退款—解贷—注销抵押”链条能否顺畅衔接。下一步,应继续明确交付标准与质量责任,提高合同条款可执行性;同时让预售资金监管在退房退款场景下的适用规则更清晰、流程更可操作,提升资金划付与信息查询透明度。对购房者而言,签约阶段就应明确退房条件、退款期限与违约责任,关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并保存关键材料,以便纠纷发生时降低举证与处置成本。

这起看似个案的商品房纠纷,折射出房地产市场转型期制度衔接的难题。在“保交楼”持续推进的背景下,如何在开发商资金安排与消费者权益之间找到平衡,既需要司法裁判的明确指引,也离不开监管部门的有效协同。只有让法治救济与监管机制同向发力,才能减少“退房卡壳”,更好维护购房者权益与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