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短剧演员杨梅梅向记者透露,她参与的短剧虽已杀青半年多,片酬却仍未结清。她与制作方郑州某影视公司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这在她熟悉的短剧圈并不罕见。除了少数主演,大部分配角和特约演员常以口头约定进行合作,“先干活,后看情况”。她多次通过微信和电话与制作方沟通,只有聊天记录为证。同剧组一位演员也表示,拍摄前他基于信任未签约。制作方相关负责人告知记者,他们已在1月底前结清了演员片酬。杨梅梅表示会继续参与短剧拍摄,同时希望行业尽快建立明确规则保障各方权益。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在这起案件中,刘紫微法官表示,双方通过微信等电子形式达成的合意构成有效约定。法院确认双方劳务报酬金额为3000元,并认为配音和补拍不属于默认义务,须提前明确约定。被告公司无法证明有明确约定和行业惯例,故法院判决给付演员剩余劳务费1000元。 通州区人民法院马驹桥法庭法官助理王颖昕指出,纸质合同不完备时,电子证据至关重要。常见的电子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通告单和排班表等。为保证完整性和法律效力,必要时可通过公证或时间戳固定证据。 针对演员“连轴转”及“霸王条款”问题,刘紫微法官强调演员拥有休息权。即便合同未明确休息时间或约定无条件配合拍摄,超长时间、高强度拍摄违背公平原则且可能损害健康时,演员有权拒绝。王颖昕提到部分格式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例如“以平台回款为前提支付片酬”等条款对演员权益造成损害。 法院会结合演员片酬和实际损失等因素对高额违约金进行综合认定并合理调整以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