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造价的确认历来是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近期作出的一份民事二审判决书,就签证形式缺陷与工程造价关系做出了明确阐述,为类似纠纷的解决奠定了重要基础。 案件涉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与霞浦东方伟业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施工过程中,一冶集团公司对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签证确认,共涉及26份签证单据,金额259953元。原审法院认为,这些签证单缺少东方伟业公司"分管领导"的签字,签章手续不完整,因此未将其计入工程造价。一冶集团公司对此提出上诉,主张虽然签证形式不完备,但双方已对工程量的实质内容进行了确认,不应因程序缺陷而否定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系争签证单已全部获得监理公司的签字确认,且至少有两名东方伟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签证单上对工程量予以了签字确认。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没有关于签证程序的特别约定,东方伟业公司的内部报签手续不应当由一冶集团公司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东方伟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签证单上的签字确认,应当认定为双方按照约定对工程量的确认。因此,虽然签证单存在签章不全的情形,但其所涉金额应当计入工程造价。 这个判决反映了现代民商事法律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核心在于确认双方对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在于程序的完美性。法院的判决逻辑清晰:只要能够证明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量已经实际确认,即使形式要件存在缺陷,也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 从实践角度看,这一判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建设工程施工中,签证确认是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工程参与方众多、签证流程复杂,完全满足所有签章要求往往面临困难。原审法院仅因签章不全而否定签证效力,势必导致建设方与承包方之间的争议扩大,不利于纠纷的实质解决。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认定,为处理类似情形提供了明确标准:在当事人对工程量实质已有确认的前提下,不应过分强调形式要件的完备性。 同时,这一判决也为涉及的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提供了权威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应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这一规定的核心是强调书面确认的重要性,但并未要求签证必须具备所有可能的签章。最高法的判决正是对这一规定的准确理解和合理延伸。 对建设工程行业来说,这一判决提示了几个重要问题。首先,建设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签证的具体流程和签章要求,避免因程序问题引发后续纠纷。其次,在实际施工中,各参与方应当及时、准确地进行签证确认,确保工程量得到充分记录。再次,当出现签证形式缺陷时,有关上应当及时补正,而不是任其长期存在。
这起标的额不足26万元的纠纷判决价值远超其经济数额。最高法通过个案确立的司法规则,既保障了市场交易公平性,也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治样本。当更多经济纠纷能通过明晰裁判解决,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就在这些具体判例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