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一男子加班10 分钟被驳回,法院判其败诉

在2017年,刘某进入一家公司,签订了每周40小时、每天8小时的劳动合同。在他给这家公司工作的7年中,公司按照合同给足了工资和加班费。可是,刘某每天都得提前10分钟到岗点名、听工作安排。对此,刘某一直都有疑问。2017年2月28日,记者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了这个消息。原来,海门法院刚刚审结了这个劳动纠纷案件。刘某觉得这个10分钟的时间本来是休息时间,应该算是加班,他算了算7年积累下来的时间,向公司要了2万多元的加班费。 不过劳动仲裁委驳回了刘某的请求,他不服气就把官司打到了海门法院。在法庭上,刘某拿出视频截图和考勤表作为证据,说这些就是公司要求他提前到岗的证明,所以这10分钟也应该算作加班。但公司说这10分钟只是让员工迅速进入工作状态的预备时间,没有实质性的工作内容。经过法官询问,刘某承认自己只是完成点名和接受任务,并没有真正干活。海门法院认为,加班得满足两个条件:时间超标准和提供实质性劳动,而且得是公司安排或者批准的。 这个案子中,刘某只是提前10分钟准备工作并没有实际产出劳动成果,所以不符合法律上的加班定义。最后海门法院判刘某败诉。刘某上诉后,南通中院维持原判。彭丹主编、王婷编辑报道的这个消息来自九派新闻和津云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