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小李开车和骑电动车的于大爷撞了,交警判小李全责。肇事车投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承保公司是某保险公司。第一次打官司时,大家很快达成协议,1万多元的医疗费和车损当场结清了。可于大爷术后还得复查,视力也严重下降。因为前次没算后续治疗费和残疾赔偿,大爷又把小李和保险公司告到槐荫法院,要27万多块钱。 保险公司这回主要拿大爷以前的糖尿病说事,说是右眼视力瞎了四级是因为老毛病没治好,跟车祸没关系。他们要求重做鉴定,看这伤到底和车祸有多大关系。法院一看鉴定书有问题:第一次鉴定程序没问题,可鉴定机构已经问过以前有没有视力问题,医院病历也写了糖尿病病史,鉴定意见里也把这因素算进去了。而且根据民法典规定,只有受害人自己有过错才能让对方少赔点钱。本案中大爷的糖尿病只是身体情况,不是导致伤的原因,也没什么过错。 槐荫法院一审认为:车祸是大爷右眼瞎的直接原因,保险公司拿体质说事想少赔钱没道理。最后判保险公司赔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所有损失。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济南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解释说:医学上的病可能会让伤变重,但法律上得把“原因”和“体质”分开来看。要是病是导致事故的诱因,比如开车时犯心脏病失控了,法律可能会考虑参与度;但要是病不是原因,只是让后果更严重一点的话,就不能把这责任推给受害人。本案里于大爷虽然有病,但出事前还能骑车出门干活呢。保险公司没能拿出证据证明“没车祸的话视力也会恶化”,所以不能把这种医学上的高风险直接变成法律上的过错。交强险的规定也说得很明白:身体情况影响损失大小不影响赔钱。出门是大家的基本权利,不能因为有病就让我们的出行风险变高。 法院最后强调:保险公司必须按过错原则办事,别把医学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搞混了;只要司机违法开车了,并且这行为和伤害结果直接有关联,保险公司就得按全额赔偿。这个判决给以后类似的纠纷指了条明路——体质不能当挡箭牌,该赔钱就得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