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来聊聊最近成都和云南发生的两件偷拍案子,为什么处罚差这么多。最近有网友发帖说,她跟朋友去成都一家民宿住的时候,在墙上的空调管道里发现了藏着的针孔摄像头。结果呢,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2月3日发了通告,说他们连夜查清楚了,还把外地的两个嫌疑人给抓到了。这两个人是董某还有刘某,一个23岁,一个26岁。他们趁住进民宿的时候,把自己做的摄像头装在空调管道里,专门用来偷拍别人。警察查了一圈发现,他们跟老板也没关系,也没一起商量过。现在机器和存的东西都扣下来了,暂时没发现被传出去或者干别的坏事。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的胡磊律师告诉澎湃新闻,“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咱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定的罪。就是说成年人干了这事,比如拿改装的手机或者藏好的摄像头偷偷拍,而且后果很严重才会这么判。这次升级成刑事案,估计是因为影响挺大。 这案子里的摄像头被当成专用器材了,而且可能因为涉及到了很多人,加上社会影响大,所以就达到了严重后果的标准。要是定了罪,可能判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要是还有传播淫秽物品或者牟利这种事儿,那就按更重的罪名来罚。被偷拍的人除了可以当受害人告他们外,还能拿侵犯隐私权去告要赔偿钱。就算他们已经被抓进去坐牢了,这权利还是独立存在的。 澎湃新闻还留意到了一个去年的案子,在云南香格里拉的公共厕所里。警察在天花板上抓到了一个正开着机的偷拍手机,里面存了好几段拍人家上厕所的视频。最后警察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把人拘留了几天。为啥同样是偷拍,这次就是拘留几天?胡磊解释说,通常公厕里的偷拍没用到那种专门的窃录设备,就只当成行政违法来处理。如果受害人觉得处罚太轻,可以自己找证据推动立案或者去民事赔偿。 胡磊说啊,要想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必须得证明用了专用器材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才行,这门槛挺高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有人传播牟利、受害者精神崩溃或者社会恐慌啥的,那一般就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管管——拘留五到十天,而且不会留下犯罪记录。行政处罚针对的是那些还没构成犯罪的行为;而要认定刑事犯罪,就得拿出更严格的证据来。实际办案的时候证据容易被毁或者后果不好认定;所以大多时候都按行政来处理。法律更看重维护社会秩序而不是个体的隐私;所以罚款比较少、拘留时间也短;跟日本、韩国或者美国比起来处罚确实偏轻一些;咱们国家也没有专门针对偷拍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