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经济适用房与普通商品房买法不一样

就在2007年,徐某和沈某登记结婚了。2010年,徐某给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提交了申请,还让女儿当共同申报人。经主管部门审核,家里就3个人口,但只有徐某跟女儿符合保障条件,可以享受50平方米的保障面积,沈某没被算进去。到了2011年2月,两个人经调解离婚了,当时没提房子分割的事。2013年的时候,徐某拿到了安置资格。2014年3月,离婚三年后徐某一个人跟开发商签了购房合同,买了带车库的房子。到了2018年,房子就登记在徐某名下,性质是单独所有。后来因为徐某想卖房,要沈某配合办手续被拒绝了,就闹到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崇川法院审理了这个物权确认纠纷案。法官指出,经济适用房这种特殊性质的房子跟普通商品房买法不一样。审核文件上写得很清楚,沈某从来没被认定为保障对象。再说这房子是从签订合同、交钱到登记都在离婚后办的事,钱也是离婚后徐某自己的财产出的。 所以法院认为这房子是基于徐某母女特定的保障资格弄来的,钱也是徐出的,和沈某没法律关系。一审判决就把房子给了徐某和女儿共有的结论。这个判决也挺有示范作用的:首先它明确了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归属要看审核确定的保障对象范围;其次强调实际出资情况也很重要;第三还维护了住房保障政策的宗旨。 以后处理类似纠纷的时候可以按这个标准来。预防纠纷方面相关部门要把申请审核和登记制度弄得更完善点。比如说申请的时候多宣传产权归属的特殊规定;审核时要更规范透明;登记时审查得更仔细点。另外在离婚调解或诉讼里如果涉及到政策性住房也要特别注意及时确权。 随着城镇化推进和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像经济适用房这种政策性住房以后还会越来越多。怎么处理家庭关系变化时的产权归属问题就成了大事。以后可能需要法律、政策和社会层面一起协同推进解决这个问题。法律上可以用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案例来统一裁判标准;政策上住房保障部门和法院等部门得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社会上还要多普法宣传提高大家对这种房子性质的认识。 南通这起案件的判决不仅解决了个案纠纷还给咱们提供了参考:既要尊重住房保障政策的人身专属性本质也要考虑物权取得的实际情况。这对健全我国住房保障法律体系很有帮助也提醒相关部门在完善政策的时候得考虑到家庭结构变化可能带来的产权问题才能让社会保障资源真正惠及需要保障的人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