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这个裁决啊,把没给够社保公积金,判定为不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能获得补偿的理由。其实呢,劳动者如果只是主张公司没按规定交够社保公积金,法院就没支持他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申请,这个处理是对的。这次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那边给翟某判了个终审判决,结果翟某不服气,就把案子送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这边再审。再审的时候,法院把这个案子审查了一遍,结论还是一样。大家都知道吧,打官司嘛,你得拿证据说话啊。要是证据不足,那你就得承担不利的结果了。在这次案子里啊,翟某主张自己有加班费,结果呢,法院查了查双方签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是综合工时制。他干的是分拣员这个工作,而公司提交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包含分拣员岗位,所以啊,法院认为可以认定他执行的就是综合工时制。 不过呢,翟某虽然提交了考勤记录来证明自己加班了,但是就凭这个还是不够啊。毕竟他干的分拣员工作性质是这样的,而且他工资里还有绩效项目呢。所以啊,法院觉得他主张加班费的依据不足。还有啊,他主张公司没给他足额交社保公积金和公积金不属于《劳动合同法》里可以获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所以一、二审法院都没支持他的请求。 还有个事儿啊,翟某要求支付绩效假工资的申请也被驳回了。因为他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双方有固定支付绩效假工资的明确约定呢。而且呢,绩效假也不是法定权利啊。他向二审法院申请调取员工系统排班、上下班打卡记录、薪资明细等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二审法院没准许他的请求。这回再审申请调取同样证据呢,法院还是不支持。所以啊,一、二审法院根据相关证据所作判决结果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总而言之啊,这次再审申请没啥实质性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撑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呢。所以申请再审的理由也不能成立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给了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结果啦! 审判长是王立杰吧?然后还有史利晖和宋琛这两位审判员呢! 这么说应该明白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