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作为数字经济先行省,创新业态不断涌现,新质生产力快速发展。
与此同时,知识产权领域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从具身智能、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的蓬勃发展,到数据权益、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司法需求的快速增长,浙江法院正站在规则创新的最前沿。
面对数字时代带来的新型知识产权纠纷,浙江法院主动对接发展需求,以司法裁判明规则、划红线,为创新探索开路护航。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浙江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害著作权案成为标志性判例。
该案认定,涉案AI平台基于定向生成的内容获益但怠于采取必要措施预防侵权,构成帮助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该案入选2025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十大热点案件,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中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划定了明确的法律边界。
从"小爱同学"唤醒词不正当竞争案确立AI标识保护标准,到"AI数字人"案构建技术查明协同机制,浙江法院在2025年审理了一批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覆盖著作权、专利权、技术秘密等多个领域,有效防止人工智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
浙江高院牵头组建全国法院首个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小组,汇聚产学研智慧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
杭州中院出台关于人工智能的司法保障意见,提出16条司法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与规范应用的建议。
在数据资源保护方面,全省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专业审判机制。
瓯海法院设立数据资源法庭,加强数据资源司法保护,相关机制获评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最佳集成性制度创新成果。
滨江法院在白马湖人民法庭增挂"数据知识产权法庭"牌子,打造数据产权全链条创新保护体系。
从规则创新到体系重构,浙江法院正为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贡献积极方案。
为提高侵权成本,浙江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一起涉热门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中,鹿城法院创新性地适用"双轨制"赔偿机制,即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相结合,明显提高了侵权人的违法代价。
业内专家评价,这一做法不仅对重复、规模化的盗版侵权行为形成震慑,更清晰传达了司法机关依法从严保护数字版权的态度。
宁波中院在涉短剧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创新认定标准,明确判断短剧是否侵犯网络小说著作权的关键在于是否提取并再现了小说的独创性核心要素,而非逐句逐字比对。
南湖法院办理的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系列案,根据各被告人具体行为定罪量刑,让盗版链条上的每一环都付出代价。
衢江法院依法认定某电子商务公司恶意利用"华为"驰名商标引流直播销售其他品牌手机的行为构成侵权,并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坚决打击网络直播"傍名牌"乱象。
为营造激励创新、诚实守信的良好营商环境,浙江高院加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
2025年4月,浙江高院发布第二批知识产权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共计29个主体被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信用约束形成社会共治合力。
当创新成为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动能,司法裁判的规则供给能力直接关系区域竞争力。
浙江的实践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已从传统的维权工具升维为创新生态的基础设施,这种"以规则创新催化技术创新"的治理智慧,或将为全国探索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提供重要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