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呼吁改革40年未变丧假制度 专家指现行规定已滞后于社会发展

问题——制度沿用已久,现实需求与规定出现脱节。当前职工丧假在国家层面的主要依据,仍以1980年有关国营企业婚丧假与路程假的文件为核心框架,并在《劳动法》中以原则性条款体现。按既有规定,可享受丧假的情形主要集中在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去世。多地调研和用工实践显示,不少职工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姻亲长辈去世时,同样需要参与治丧和奔丧,却常被单位要求以年假或事假处理,“情理需要”与“制度口径”的矛盾因此更加突出。

丧假制度看似是“小假期”,却牵连着家庭责任、社会伦理与劳动保障的基本秩序。面对人口流动、家庭结构与就业形态的深刻变化,及时把现实需求纳入制度框架,以更细化、更统一、也更有人情味的规则回应公众关切,既是完善劳动权益保障的重要一环,也有助于在法治轨道上增进社会理解与劳资互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