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作为公共资金使用的重要环节,其市场秩序直接关系到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出现的"内卷式"竞争现象日益突出,部分供应商通过恶意压低报价来争夺项目,导致采购质量下降、履约风险增加——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为此——财政部专门发布通知,对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进行全面部署。 问题的根源在于采购需求管理不够科学规范。长期以来,一些采购人对市场情况调研不足,采购需求设定不够清晰,最高限价缺乏科学依据,为异常低价投标提供了空间。同时,采购包的设置不够合理,评审因素的权重配置不够均衡,也容易导致价格因素过度主导,引发供应商之间的恶性竞争。此外,对异常低价投标的审查机制还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识别和制止手段。 为解决这些问题,财政部的新规从三个层面进行了系统设计。首先是加强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信息、市场供给状况、材料人工价格、行业费用标准等因素,形成科学完整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这个要求确保了采购需求的科学性和可比性,为供应商提供了明确的竞争基础。同时,采购人应当按照专业类型和领域合理设置采购包,综合考虑技术、成本效益、竞争等因素,避免过度细分导致的不合理竞争。 其次是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新规要求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对运营维护、升级耗材、处置报废等全周期费用进行报价,并作为评审因素。这一创新举措改变了传统的单纯比价模式,引导供应商从长期价值而非短期低价的角度参与竞争,有利于提高采购的整体效益。特别是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耗材使用量大的设备采购,新规明确要求供应商严格落实开放性兼容性标准,不得在合同约定外收取费用,有效防止了后期的隐性成本增加。 第三是强化异常低价审查机制。新规明确了四类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情形:投标报价低于平均值50%、低于次低报价50%、低于最高限价45%,以及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报价过低的其他情形。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高审查标准,但最高不超过65%。这一量化标准既保护了正常竞争,又有效识别了异常低价投标。 在审查程序上,新规要求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审查后,应当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提供成本测算说明和证明材料,包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评审委员会应当参考同类项目中标价格、市场价格水平、行业费用标准、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进行判断。供应商无法提供合理说明或证明材料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一规定既保护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又确保了审查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治理异常低价——表面是规范价格秩序——实质是守住公共资金使用的底线与公共服务质量的红线。只有把需求做实、把规则做细、把审查做严、把责任压实,才能让政府采购真正实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也让守法合规、重视质量的经营主体在公平竞争中获得合理回报,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夯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