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全国多地法院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司法文书中,约2万篇文书的审判员姓名被隐名处理为"×××"的形式,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身份信息也被同样处理。
这一现象引发了对司法公开边界的深入思考。
隐名处理本身并非新鲜事物。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权,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都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也提出,要完善上网文书隐名规则,对当事人信息进行保护。
在这一背景下,裁判文书网对当事人姓名进行隐名处理,自然人仅保留姓氏,企业隐去字号和法定代表人信息,这些做法都是对隐私权的合理保护。
然而,问题在于隐名处理的范围被无限扩大。
一些职能部门在保护隐私的名义下,将法官姓名和案号也一并隐去,这显然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
从法律定义看,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指出,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
法官的姓名和案号并非个人隐私,也与个人信息无关。
法官作为司法权力的行使者,其身份信息本身就是司法文书的规范内容,是司法权力接受监督的重要标识。
从司法公开的制度要求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规范、及时、便民地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包括收案、立案信息,结案信息和审判组织信息等程序性信息。
如果连案号都被隐去,公众如何了解收案、立案和结案信息?
如果连法官姓名都被隐去,大众如何判明审判组织信息?
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在削弱司法公开的实效性。
司法公开是近年来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通过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等一系列举措,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动了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这是司法改革的潮流所在,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一份"要素不全""神神秘秘"的司法文书,与司法公开的初衷背道而驰。
缺少必要信息的裁判文书,其公信力、严肃性和权威性都将大打折扣。
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无法通过完整的文书信息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司法权力的运行情况,这不仅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反而可能引发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对此,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明确隐名处理的边界。
保护个人隐私和实现司法公开并非对立关系,而是需要在法律框架内找到平衡点。
在司法裁判文书中,需要秉持立法精神,不能公开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能公之于众,但法官姓名、案号等必要要素则"缺一不可"。
这样才能体现司法公开的诚意和决心,才能让司法审判更加透明清澈。
公开与保护并非对立选项,而是同一套法治体系中的两项刚性要求。
裁判文书既要尊重个体权利、守护隐私安全,也要完整呈现应当公开的程序信息,保障社会监督与制度信任。
把该公开的公开到位,把该保护的保护到位,才能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得更规范、更自信,也让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更加真实可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