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连州严打非法捕鸟行为 禁猎区内“一张网一只鸟”可获刑

问题——禁猎区内非法捕鸟仍时有发生。

候鸟迁徙季与农作物成熟期叠加,个别人员在山林、田间以牟利、食用或“图省事”为由,私设捕鸟网、使用气枪等工具猎捕鸟类。

相关执法与司法实践表明,即便数量不大、范围不广,只要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实施猎捕行为,就可能触犯法律并承担刑事责任,社会危害性不容低估。

原因——利益驱动、法律认知偏差与防护需求错位交织。

一是部分人员将野味交易、私下食用视作“小事”,忽视法律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刚性约束;二是对“禁猎区”概念存在误判,认为“不是重点保护动物就没事”或“抓几只不算”,与现行法律规定相背离;三是少数农户面临鸟害压力,防护手段选择不当,将“防鸟”误解为“捕鸟”“伤鸟”,在缺乏科学指导的情况下走上违法道路;四是网络平台交易、物流运输等环节可能放大非法猎捕的获利空间,使违法链条更隐蔽、更跨区域。

影响——破坏生态系统稳定,带来多重风险与成本。

鸟类在控虫、传播种子、维持生物多样性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功能,也是农业和林业的“天然卫士”。

非法猎捕一旦形成风气,不仅会直接减少鸟类种群数量,还可能破坏食物链与栖息地稳定,增加虫害风险,反而加重农业生产的长期成本。

同时,涉鸟违法行为极易引发社会关注和负面示范,冲击地方生态文明建设成效。

对个人而言,相关案件已表明违法成本高:涉案人员除面临刑罚与罚金外,还可能留下犯罪记录,影响就业、经营和个人信用。

对策——坚持“打击+普法+替代方案”同步推进,形成治理闭环。

第一,依法严惩形成震慑。

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及地方性法规,对使用粘网、捕鸟网、弹弓、毒饵、气枪等禁用工具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等行为,落实全链条追责,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近期连州发生的多起案件中,相关人员因在禁猎区内非法猎捕包括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在内的鸟类,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警示意义明确。

第二,强化联合执法与源头巡护。

林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可围绕重点山林、果园菜地周边、候鸟停歇地带开展常态化巡查,针对易发时段集中整治;同时对集贸市场、餐饮场所、网络交易等环节加强排查,压缩非法交易空间。

第三,把普法做进村社、做进田间。

针对“抓几只没事”“护农就不违法”等误区,持续开展案例式普法,用真实判例讲清“禁猎区就是红线”“工具禁用即违法”“购运销同责”的规则,促使群众从“知道”转向“敬畏”。

第四,提供可操作的合法替代方案,解决农户现实痛点。

防鸟可以有,但必须依法、科学、非致害。

可引导农户选用合规防护网与物理隔离措施,避免带“深兜”、易缠绕的捕猎式网具,确保防护目的在于阻隔而非捕捉;同时推广反光带、驱鸟彩带、声光驱避、调整采收期与套袋等综合措施,因地制宜降低鸟害损失。

对确需使用防护网的,建议按照防护对象选择适当网孔规格与单层结构,并规范安装与日常检查,防止误伤误困。

前景——以制度刚性守住生态底线,以精细治理实现共赢。

随着最高司法机关与主管部门持续发布典型案例、完善执法司法衔接机制,涉鸟违法“零容忍”的导向将更加明确。

下一步,若能在重点区域进一步健全监测预警、举报奖励、巡护网格与科普服务体系,同时将农业生产的合理防护需求纳入技术指导与公共服务范围,就有望把“以捕代防”的冲动转化为“科学可防、合法能防”的常态选择。

保护鸟类不仅是守护生物多样性,也是为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城乡生态安全夯实基础。

保护野生鸟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鸟类不仅是生态系统的重要调节者,也是人类共同的自然遗产。

面对农业生产中的实际困难,国家已提供了既能保护农作物又能保护野生鸟类的科学方案。

每一位农户、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当认识到,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贡献。

让我们摒弃侥幸心理,用实际行动守护这些"蓝天精灵",共同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