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天眼问政”

贵阳市观山湖区的李女士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原本该小区的物业合同应该在2025年1月1日到期,结果咨询之后才发现,物业公司早在合同快到期前,就把一份叫《龙潭春天物业工作征询表》的文件发给业主,说是要征求大家对物业服务的满意度。李女士和其他业主对这个续签流程的合规性产生了怀疑,便向“天眼问政”栏目反映了这个情况。“天眼问政”专家团的成员、贵州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贵州黔律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黄雪刚也对这个事情做出了解读。 黄雪刚认为,物业公司制作这份《龙潭春天物业工作征询表》本身就有问题。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公司实际上是给业主提供服务的一方,同时也是利益相关方。它没有权利去组织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也不具备做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表决的法律主体资格。物业公司可以去做满意度调查,但绝对不能把这种调查结果当作续签合同的依据。 另外,“天眼问政”的黄雪刚还提到了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根据这条规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人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并且需要有超过三分之二面积和人数的业主参与表决。而且要经过参与表决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也明确了这个问题: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如果业主没有依法做出续聘或者另聘决定的话,原来的合同就会继续有效,但服务期限变成不定期。 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条也提到了一点:如果合同终止了但新物业还没接手的话,原来的物业还要继续处理相关事务并收取费用。 这次事件的主人公就是李女士、贵州一桓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还有贵州黔律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黄雪刚等人。他们都在贵州这个地方发生了这件事情。通过这次事件大家也知道了一些法律法规的知识:即使是物业单方面发个征询表让大家勾选“继续聘用”,这个结果也没有法律效力。 这次讨论的核心就是《龙潭春天物业工作征询表》是不是能当作续签合同的凭据?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物业公司没有权利组织这种形式的表决来替代业主大会的决定。 这次事件不仅涉及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也涉及到了《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具体条文。通过专家黄雪刚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出:物业公司不能以任何形式取代业主大会来做出决定;只有在达到法律规定的参与人数和面积比例后才能形成有效的决议;而且如果业主没有做出决定的话合同仍然有效但变成了不定期的形式;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要解除合同还需要提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