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牵涉金额巨大的案件。李某与赵某是母女关系,而赵某此前曾与曹某有过恋人关系。法院判决称,赵某把李某给出的403万购房款中的282.4万元无偿给了曹某,现在要把这笔钱全额退回去。李某把曹某告上了法庭,因为李某给女儿买房的时候,就已经表示这是借款,所以李某是赵某的债权人。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请求,撤销了赵某和曹某签订的赠与协议。这样,就把这笔钱判给了李某。 事情是这样的,李某拿403万元给女儿买房,两套房子都写在女儿赵某的名下。这个时候,赵某给李某打了欠条,写清楚了是借钱买房子。后来,赵某把其中一套房子卖了,把282.4万元转给曹某。他们之间还签了一份《赠与协议》,写明是自愿无偿给曹某的。再后来两人分手了,李某就把曹某告上了法院。经过一审和二审,最后合肥市中院做出了判决:支持李某的诉求,撤销这个《赠与协议》,要求曹某退还282.4万元。 法院认为:《赠与协议》属于无偿转让财产行为。所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而且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这次判决对以后类似的情况提供了一个司法指引:当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产后,子女因为一时糊涂把房产卖掉获得的款项无偿赠与他人时,父母可以通过撤销权制度把这笔钱追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