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2023年,为了开年会,合肥某企业请了歌手现场唱首《某某情歌》,结果这事儿闹到了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成了个案子。原告手里捏着那首歌的独家版权代理合同,发现被告搞年会时没打招呼就直播了,观众看了400多万人次。原告一怒之下把这家企业和歌手都告了,想要回钱。 法庭查了半天觉得,这家企业是演出的组织者,没拿到许可就叫人表演,歌手也清楚自己没权利还公开唱,这俩人一起坑了原告。 这里面最大的争论点在于,年会这种“免费表演”算不算著作权法里说的“合理使用”。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只要不收费、不赚钱、还指明作品来源,确实可以不申请授权也不付钱。但问题是这不仅仅是在屋里唱唱,还通过七家网络平台大搞直播,让表演扩散到了全国几百万观众面前。这一下子就帮企业起到了打广告、扩名气的效果,明明是为了赚钱搞的运营活动,怎么能算是纯免费呢? 法官在判决里说得很明白:那种通过网络直播这种大规模传播手段来的行为,明显带着间接的商业目的,不符合法律对“非营利”的要求。为了平衡保护著作权和企业经营的关系,法院最后判这俩被告赔原告4万元经济损失。目前这个判决已经生效了。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的付建律师也分析说,“合理使用”条件卡得很死。在企业搞活动的场景下,不管是结合了直播还是什么新花样,只要沾了点商业气息,就很难满足“非营利”的条件,很容易被认定为侵权。 现在大家都开始重视企业文化建设了,年会庆典上搞点文艺表演是常事。可是没经允许就用人家的音乐舞蹈啥的引发纠纷也是常有的事。这个案子给大家提了个醒:不管是在外面还是在屋里办活动,只要把表演给播出去了,就一定要记得取得授权、付钱。只有筑牢了保护版权的法治基础,才能让文化产业更有活力。咱们大伙儿都要引以为戒,以后办文化活动得注意版权意识,别再踩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