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消防监督条例》,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获批通过。那会儿消防法律里根本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这一说法。等到1998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出来,第16条才把这个新名词给规定了下来,说白了,这就是消防重点单位的法定名分。按说,这个名单应该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直接给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可到了2009年修订后的消防法第17条,多了一句规定:得由公安机关去报。这变化背后的原因,只有当初修法的人心里清楚。再后来的2019年修正版第17条,又把“公安机关”改成了“应急管理部门”。那时候消防机构还都是公安、应急部门的内设机构,按照规定这些内设机构通常不能越级向政府发文。 后来关于设不设重点单位也起了争论,因为火灾哪儿都可能发生,有些小场所甚至居民楼也能出大事故。既然划不清重点的边界,那还不如不划。不过在经济社会发展这么快的情况下,监管力量跟不上全面检查的需要,只能抓些易出事、损失大的重点单位来管。所以要把名单报给政府,主要是为了让政府心里有数,好安排其他部门加强行业管理。还有就是为了明确自己的监管责任边界。 当然现在情况不一样了。随着时间推移,2023年之后的情况可能已经发生了改变。总之,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给政府备案这事儿说了这么多年还是挺有讲究的。大家觉得这做法咋样?可以在留言区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