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台一男子无端锯断公共绿化白皮松枝条致损4万余元被判寻衅滋事罪

一、事件经过:蓄意破坏,手段隐蔽 2025年4月至5月间,北京市丰台区某公共道路绿化带内,连续发生白皮松枝条被人为锯断事件。

经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落网归案。

据其供述,其行为出于"无聊解闷"的个人心理,选择清晨人员稀少时段,携带手锯对绿化带两侧白皮松树冠以下的主要枝条实施锯断,前后共计损毁白皮松34株。

经专业机构评估认定,上述被损毁树木价值人民币4万余元。

从作案方式来看,孙某某刻意选择人流稀少的时间段实施破坏,具有一定的主观规避意识,并非偶发冲动行为,而是持续一段时间内的反复实施,性质较为恶劣。

二、法律认定:公共财物受损,触犯刑法红线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白皮松系公共道路绿化带内的绿化树木,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财物。

孙某某在无任何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擅自锯断树木主要枝条,直接导致树木正常生长受阻、生态功能受到限制,其行为符合"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法律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达两千元以上即属"情节严重",本案涉案损失逾4万元,已远超刑事追责门槛,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量刑考量:认罪认罚从宽,依法从轻处理 在量刑环节,法院综合考量了被告人孙某某的多项从宽情节:其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较为端正;其家属已代为全额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以寻衅滋事罪作出判决。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现已正式生效。

四、深层原因:法律意识淡薄,公共意识缺失 此案折射出部分公民对公共财物法律属性认知不足的问题。

在一些人的观念中,路边的绿化树木似乎是"无主之物",随意触碰乃至破坏并不会产生严重后果。

然而,公共绿化设施属于国有财产,受法律明确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损毁。

孙某某的行为表明,法律意识的缺位与公共责任感的淡漠,是此类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

五、影响与警示:生态损失难以速复,司法判决意义深远 白皮松作为北京城市绿化的重要树种,具有较高的生态价值与景观功能。

主要枝条一旦遭到锯断,树木的正常生长周期将受到长期影响,生态功能的恢复需要数年乃至更长时间,其损失远不止于经济层面的货币化评估。

此案的依法判决,不仅是对具体违法行为的惩处,更向社会传递出明确信号:公共绿化资源受法律保护,破坏者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城市绿化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每一株树木都承载着改善环境、服务公众的使命。

此案的审结不仅是对违法者的惩戒,更是对社会公众的法治教育。

在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进程中,需要每位公民自觉成为公共财物的守护者,共同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司法机关将持续以法律利剑捍卫公共利益,为绿色发展格局提供坚实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