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向中山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中山市水务技术中心)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未经交通部门审批擅自开挖公路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万元。
该案件经中山市公路事务中心巡查发现,并由中山市交通运输局正式移交处理。
据调查,违法行为发生在中山市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前山河流域)项目施工期间。
作为该项目建设单位的中山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在未取得交通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由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分别于2024年11月26日、12月6日、12月30日三个时段,在省道S530线坦洲段多处违法占用并开挖公路。
从具体违法情况看,施工行为涉及多个地点和多种作业方式。
2024年11月26日,在K79+740处公路左侧,施工单位进行了横向顶管作业,顶管长度55.2米、埋深4.6米、管径0.4米,并开挖沥青路面面积15平方米。
2024年12月6日,在K79+270和K79+580处公路右侧分别开挖工作井,两处开挖面积分别为16.4平方米和16平方米。
2024年12月30日,在K78+640至K78+680处,施工单位在公路左右两侧及辅道分别开挖工作井6个,总开挖面积54平方米。
累计开挖公路面积达101.4平方米,对公路通行安全造成了潜在威胁。
从法律依据看,此次处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
该条款明确规定,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行为,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依法对违法建设单位处以罚款3万元的处罚,正是对这一违法行为的有效制约。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反映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存在的审批程序问题。
作为政府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中山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在组织实施公共工程项目时,应当更加严格地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在涉及公路等公共设施的施工活动前,必须提前向交通部门申报并获得批准。
这不仅是法律要求,也是保障公路通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的基本责任。
此案也暴露出项目管理链条中的薄弱环节。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监管力度不足,未能有效制止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最终导致整个项目因此承担法律后果。
这提示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更加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过程的全程监督,确保所有施工活动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同时,中山市公路事务中心的巡查工作及时发现了违法行为,体现了相关部门对公路管理的重视。
这种主动监管机制的发挥,有助于及时制止违法占用挖掘公路的行为,保护公路基础设施安全。
市政工程建设关乎民生福祉,但必须在法治框架下有序开展。
此次事件提醒相关部门,在追求效率的同时,更应严守法律红线。
只有通过强化监管、规范流程,才能实现工程建设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为城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