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每日提前10分钟到岗是否算加班?法院判决明确认定标准

近日,江苏省海门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加班认定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引起社会关注。案件焦点在于,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提前到岗点名、接受工作安排的时间,是否应认定为加班并支付报酬。2017年2月,刘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每日八小时。七年劳动关系期间,公司按约足额支付工作日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公司日常管理要求员工每日提前十分钟到岗,用于点名考勤和简短会议部署当日任务。刘某对此一直有异议,认为该时段占用个人休息时间,应认定为加班。经过核算,刘某认为七年累计提前到岗时间应获得两万余元加班费,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驳回后,刘某不服,向海门法院起诉。诉讼中,刘某提交视频截图、考勤记录等证据,主张提前到岗系公司强制安排,期间需接受工作部署,属于加班。公司则辩称,该十分钟为帮助员工进入工作状态的预备时间,不涉及实质性工作内容,不属于加班。经法官询问,刘某确认提前到岗十分钟内仅完成点名报到、接收安排,并未开展具体生产或业务操作。

本案通过司法裁判划清了“预备性工作”与“加班劳动”的界限,既维护了劳动者依法维权的空间,也提醒用人单位规范管理、减少争议。在经济运行与劳动用工持续变化的背景下,依法用工、理性维权将成为构建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