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案件作出判决,四名被告人因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二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三万元不等。该案的查处和判决,再次向社会发出明确信号:以虚假维权之名进行诈骗活动,必将面临刑法的严厉制裁。 问题的根源在于一个精心设计的诈骗链条。二〇二二年九月,犯罪分子崔某从网络购物平台选取"十二生肖""繁星小兔""鲜花兔兔"等高频使用的图案,通过技术性描图、抠图等手段进行处理——随后伪造作品发表说明——将无关人员何某虚构为原作者。更为关键的是,崔某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向贵州省版权局申请,成功获取了作品登记证书,进而对外出售所谓的"版权"。这多项操作表面上看似合规,实则每一步都充满欺骗性。 二〇二三年初,李某、姚某、付某、傅某四人在崔某的安排下,分别与虚构的"作者"何某签订图片买断合同,获取了这些虚假的版权。获得"版权"后,四人采取了更为系统化的诈骗手段。他们在各大网络购物平台通过以图搜图方式搜索印有涉及的图案的商品,锁定网络店铺信息,随后整理、登记、制表,通过截屏、录屏等方式取证,最终向商户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版权侵权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四人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获取赔偿款。这种"流水线式"的诈骗模式具有明显的组织性和计划性。 案件的规模之大令人震惊。截至案发,四人在全国范围内共提起民事诉讼一万五千余起,骗取赔偿款近百万元。这不仅是一起简单的经济诈骗案件,更是对司法秩序的严重破坏。部分商户因对版权产生怀疑,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揭露了该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的审理认定充分说明了对案件本质的准确把握。首先,在客观行为认定上,法院认为崔某出售的图片均系对网络图片的技术性抠图、描图,过程中并未融入任何个性化表达,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要求,自始不产生著作权。虽然案涉作品已取得作品登记证书,但作品登记属于自愿备案程序,不产生著作权效力。更为重要的是,该登记证书系通过提交虚假材料获取,因此四名被告人购买的图片版权系虚假的。 其次,在主观明知的认定上,法院认定各被告人虽在购买初期主观上并不明知图片版权系虚假,但在诉讼过程中均已对作品版权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结合被告人供述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法院认定各被告人在特定时间点开始明知案涉图片版权为虚假的。这一认定充分体现了对主观故意的准确把握。 最后,四名被告人在明知图片版权为捏造的情形下,仍以虚假证据提起民事诉讼牟利,其行为同时构成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择一重罪处罚,最终以诈骗罪对四人定罪处罚。四名被告人均服判。 这一案件的深层影响不容忽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是激励创新、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成为投机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借"维权"之名虚构版权归属、提交虚假证据发起批量诉讼,不仅直接侵害被诉商户的合法权益,还会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扰乱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这种"碰瓷式维权"行为看似打着法律的幌子,实则已触碰刑法红线。 宁国法院一直以来保持对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坚决遏制此类违法犯罪活动。法院在此提醒相关市场主体,要秉持诚信原则,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共同守护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同时,这一案件也提示相应机构需要更完善作品登记审查机制,防止虚假材料通过审核,从源头上遏制此类诈骗活动的发生。
知识产权保护旨在激励创新而非成为牟利工具。对虚假诉讼的严惩既保护守法经营者,也维护了司法公信力。唯有坚持诚信原则——让权利回归创新本源——才能营造健康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