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男子虚开增值税发票牟利获刑 暴露票据管理漏洞

问题——“真交易”不等于“真业务链”,发票被用来牟利; 从判决披露的案情看,冯某以个人名义购买淀粉,交易本身真实,但其并无取得发票的实际需求。此情况下,他将本应对应自身交易的发票转给他人,并按对方要求调整资金流向、提供虚假合同材料,促使开票企业与受票企业之间形成表面“购销关系”。最终,受票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完成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法院据此指出,即便存在真实货物买卖,只要行为人明知开票与受票主体之间没有真实业务仍予以撮合并从中获利,即构成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原因——逐利与侥幸心理叠加,用“资金过桥+合同包装”拼出虚假链条。 该案中,冯某直接获利仅1.5万元,但其关键作用在于为虚开链条提供了“入口”:一是将发票从真实交易中剥离,变成可流转的“票源”;二是按对方指令将货款转入指定账户,再由受票企业向开票企业付款,拼出看似完整的资金闭环;三是提交伪造购销合同等材料,凑齐“票、合同、资金”等要素,提高隐蔽性。这类手法反映出少数人对增值税抵扣规则和企业合规审核流程存在“能钻空子”的误判,也暴露出部分市场主体在票据管理、合同审核、对公资金核验等环节把关不严。 影响——侵蚀税基、扰乱市场秩序,风险沿链条扩散。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危害不仅在于直接造成税款流失,还会带来连锁影响:一上,人为扭曲抵扣链条,形成不公平竞争,合规经营者承担更高税负与更重合规成本;另一方面,虚开往往伴随“空转走账”“票货分离”,易引发洗钱、非法经营等次生风险。参与链条的个人与企业还可能面临刑事追责、税务追缴、信用惩戒等后果,并波及融资、招投标与长期经营。该案中,法院除对冯某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外,还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没收违法所得,体现出对“票据犯罪—税款损失”全流程治理的司法取向。 对策——用全链条合规堵漏洞,压缩“票源—撮合—抵扣”的灰色空间。 针对类似案件特征,业内人士建议从多个层面共同发力: 其一,个人层面要守住边界。真实购买货物不意味着发票可以随意转让或“代开代用”。一旦明知他人无真实业务仍提供票据或撮合开票,就可能被认定为虚开链条的重要环节。 其二,企业层面要强化内控。受票企业应建立供应商尽调、合同真实性审查、货物流与资金流一致性核验机制,避免只凭“票面合规”入账抵扣;开票企业也应完善开票审核,核验交易对手、货运单据、签收凭证等,防止被利用成为虚开“出口”。 其三,监管层面要加强协同。税务、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需持续联动,强化对异常资金回流、票货不符、短期集中开票等风险特征的识别与处置;同时通过以案释法、合规指引等方式,提高社会公众对发票违法成本的认识。 前景——依法惩治与从宽处理并行,稳定“守法经营、合规纳税”预期。 需要指出,法院在认定犯罪的同时,也综合考量冯某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补缴税款等情节,依法从宽并适用缓刑。这体现出涉税案件处理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对破坏税收征管秩序的行为依法惩处,对主动纠错、及时止损者依法从宽,兼顾惩治效果与教育矫治。随着税收征管现代化、数据化监管水平提升,虚开发票的“技术性伪装”空间将更收窄,试图以小利换取大额抵扣的行为,最终可能付出更高代价。

发票连着税收,税收关系公平。以案释法的意义在于,将看似不起眼的发票流转问题放在法治与市场秩序框架下审视:以牟利为目的割裂真实交易、操弄抵扣链条,终将承担法律后果。守住真实交易底线、补齐合规管理短板,才能共同维护规范有序的营商环境和国家税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