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3月29日真是热闹,一首《李白》闹得沸沸扬扬。单依纯给李荣浩惹了一身麻烦。原来在深圳演唱会上,单依纯没经过李荣浩的同意,直接唱了他的歌。李荣浩说,之前他们确实通过中国著作权协会和他的版权公司去申请过授权,可他那边已经明确给了回复:婉拒了。结果单依纯的团队根本没当回事,还是在28日给唱了出来。 李荣浩还透露,中国著作权协会可能会发声明,确认这事就是“强行侵权”。大家都在想,这明明是人家已经明确说“不”了才唱的嘛,根本就不是什么“忘记授权”的简单问题。咱先把情绪放一边,看看法律是怎么说的。商业演出里哪有什么“免死金牌”,人家拒绝你了就是红线。现在版权保护越来越严,大家都知道唱别人的歌要授权。可这事儿不一样,人家知道不行还硬唱,那就是不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人有表演权,也就是公开表演作品的权利。这意味着,要不要给别人唱是你说了算的。如果没经过允许就去商业演出了,那就是侵权。侵权方得负法律责任,不光要道歉赔偿损失,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多少?法院会看你的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参考音著协的收费标准来判。以前就有演唱会组织者因为没经许可用音乐作品赔了十多万。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改编”。单依纯之前在《歌手》节目里唱过《李白》,当时挺火的。这次李荣浩也评价了:和弦和律动都没怎么变,就是把真鼓换成了电鼓,说白了就是“换书皮”,内核没变。那法律上怎么看“改编”?改编得是在原作基础上做出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才行。如果只是换个音色或者稍微调个节奏型,没在旋律、和声或者歌词内涵上注入新东西,在法律上就很难认定为“改编”。 像那种换书皮的做法掩盖不了核心表达的雷同。法律眼中的“改编”门槛很高的。这事儿也给咱们提了个醒:在音乐圈里不是唱得不一样就叫改编了,法律保护的是有价值的智力劳动。权利人的授权是商业使用的前提,这个底线谁也不能碰。 对于咱们普通观众来说,这也是一次普法机会了吧?以后可要分清楚表演权和改编权的区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