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院最近判决了一起案件,该案件涉及8万多元的水泥货款纠纷。事情的来龙去脉是,一家水泥公司遭到拖欠,金额达到84370元。签字人林某辩解说他是代签,拒绝付款。这次案件审理清楚,买方责任被判定为林某,法院责令他支付这笔货款以及逾期违约金。 曾经有一家水泥公司也遇到同样的问题。他们多次催讨被拖欠了8万多元货款,因为结算单上的签字人宣称自己是代签。结果,法院判定林某有责任支付这个款项。事件的经过是,某水泥公司发现他们被拖欠8万余元货款后,把林某告上了同安区人民法院。 林某作为买方代表与水泥公司达成口头协议购买水泥,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2019年双方进行了三次结算,林某在每一次结算单上都确认了自己欠款的事实。具体金额为A项目3120元、B项目70150元、C项目11100元,合计84370元。 针对这个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林某给法院提出要求追加某建筑公司作为第三人。他表示自己只是负责现场管理,并非买方本人。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这个案件时查明了事实:整个水泥交易由林某与水泥公司直接联系沟通并进行结算。此外,B项目确实是由建筑公司承建的,但是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林某持有建筑公司授权或者与建筑公司有买卖合意。 鉴于以上情况,法院一审判决买卖合同双方为水泥公司和林某。判决林某支付全部货款84370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林某对这个结果不满意并提起上诉。后来厦门中院进行了二审审理认为一审事实认定清晰,法律适用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次纠纷还引起了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曾艺轩和通讯员同法编辑图图的注意。他们把这次新闻整理出来通过海峡导报微信(ID hxdbwx)发布出来。